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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温岭市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工作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14 17:00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关于征求《温岭市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工作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7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推进电动自行车合规管理,有效降低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了《温岭市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工作实施方案》,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大家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于2022年4月15日前反馈,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218号

邮政编码:317500

联系电话:0576-86158575

联系科室: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4日

附件:温岭市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