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9000/2025-1105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办发〔2025〕7号
- 成文日期:
- 2025-06-23
- 发布单位:
- 市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01-2025-0004
- 关联类型:
-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
【文字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整治工作,充分挖掘资源潜力,保障建设用地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需求,促进乡村振兴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土地整治基本内容
本政策涉及的土地整治包括补充耕地、建设用地复垦、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等。
二、补充耕地选址要求与实施程序
(一)补充耕地选址要求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前提下,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前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非耕地、非林地(恢复属性林地除外)的土地,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在生态保护红线(核心区除外)、自然保护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与现有耕地集中连片,连片面积大于10亩且耕作条件良好的恢复耕地,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25度以上陡坡、城镇开发边界、河流湖泊岸线等不稳定利用区域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禁止的其他区域新垦造耕地。
(二)补充耕地实施流程
补充耕地实施类型分为项目化和非项目化两种类型,鼓励项目化实施补充耕地。以项目化实施的补充耕地,一般由镇(街道) 组织申报、实施,按照《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报市政府批准立项。非项目化恢复的补充耕地,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进行耕地数量、质量认定。补充耕地数量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下达成果数据的耕地面积为认定依据,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达到上一年度县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平均质量等级。
三、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和管护补助标准
年度变更调查最终成果下达后未入库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仅新增流入耕地)按2.5万元/亩拨付,其中0.3万元/亩作为项目后期管护费用,由属地镇(街道)统筹安排,做好后期管护工作,管护期限为三年。
补充耕地项目入库产生指标补助资金分别为:水田指标6万元/亩,旱地指标3.5万元/亩;存量新增补充耕地项目入库产生指标补助资金为2万元/亩。已入库补充耕地项目的后期管护费用分别为:水田3万元/亩,旱地1.5万元/亩,种植管护期限不少于三年。入库后三年内,由各镇(街道)负责落实补充耕地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每年对项目工程质量和种植情况进行复查,无工程质量问题和土地抛荒及耕地非粮化等现象的,凭复查记录(签署意见及盖章)、现场定位照和航拍影像,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分三年拨付后期管护资金,水田每年1万元/亩,旱地每年0.5万元/亩。
补充耕地项目按工程进度实施分期拨款。由镇(街道)提出申请,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根据项目进度拨付。立项开工后拨付第一期补助资金2万元/亩;待年度变更调查最终成果下达后,按完成数拨付补助资金至2.5万元/亩;补充耕地项目入库产生指标后,再进行剩余补助资金结算。存量新增补充耕地项目待入库后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由镇(街道)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四、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缴纳标准
用地主体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按照规定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以下简称补充耕地资金)。
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耕地保护及质量建设,具体包括:耕地功能恢复(垦造)等补充耕地及后期管护支出;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林耕置换、高标准农田建设与改造提升及后期管护等支出;其他耕地保护(包含田长制)等相关支出。2027年底前收取的资金优先用于完成我市“多田套合”工程。
委托市国土空间整治与生态修复中心指标统筹调剂的,由用地主体与市国土空间整治与生态修复中心签订协议,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按下列标准收取:
1.根据我市平均耕地质量等别,耕地开垦费标准分为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2.根据我市耕地后备资源禀赋及垦造耕地实际投入成本等因素,补充水田资金标准为330元/平方米,其中公益性、城镇基础设施和政府性拆迁安置项目(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面积)按上述标准的80%收取,补充旱地资金标准225元/平方米。
3.对于使用已购入的国家统筹、省统筹和跨市调剂指标的项目,补充耕地资金可按原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执行。
4.凡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全市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5.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未超过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复垦总面积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6.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五、增减挂钩指标统筹和补助标准
对各镇(街道)建设用地复垦获取的增减挂钩指标实行差别化统筹。泽国镇、大溪镇按照小城市培育扶持政策,复垦获取的增减挂钩指标不予统筹;其他镇(街道)复垦获取的增减挂钩指标市级统筹30%,自留70%。
市统筹按水田40万元/亩、旱地20万元/亩标准进行补助,市统筹复垦水田指标给予当地政府奖励3万元/亩。各镇(街道)调剂使用补助参照市标准执行。
允许提前预支市统筹指标资金作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启动资金,对房屋拆除进场施工后,建设用地复垦工程进度达到30%且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各实施村提出申请,由所在镇(街道)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指标统筹意向书后,按市统筹指标资金总额的50%预拨,余款在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验收报备入库后划转市级指标台帐后结算。
六、增减挂钩指标使用收缴标准
工业产业项目和公益性、城镇基础设施、政府性拆迁安置项目及民生工程等项目,使用市统筹增减挂钩指标的,水田指标按50万元/亩收取,旱地指标按30万元/亩收取。
房地产和商服经营性项目,使用市统筹增减挂钩指标的,水田指标按100万元/亩收取,旱地指标按50万元/亩收取。
七、省级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精品工程补助标准
省级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待省自然资源厅整体验收后,单乡镇项目给予所在镇(街道)100万元资金补助,跨乡镇项目给予所在镇(街道)共计200万元资金补助。
鼓励争创省级精品工程,被评为省级精品工程的项目,单乡镇项目奖励所在镇(街道)200万元,跨乡镇项目奖励所在镇(街道)共计400万元。
跨乡镇项目的资金补助或奖励按镇(街道)个数平均分配。
八、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补助标准
鼓励推进百亩方、千亩方、万亩方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对实施百亩方、千亩方、万亩方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的镇(街道),待项目经省自然资源厅验收报备后,分别给予30万元、80万元、200万元的资金补助,被评为省级优秀项目的,给予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九、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非项目化实施的补充耕地、2025年1月1日后立项的项目和获评的省级土地综合整治精品工程按本意见执行。往年未结清的指标款以农转用批准时的收费标准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温政办发〔2021〕7号)和《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一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奖励政策的意见》(温政办发〔2022〕14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岭市百村全域整治“抱团飞地”的实施意见》(温政办发〔2022〕33号)同时废止。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