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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温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4-07 15:19 信息来源: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需要,温岭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温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适应政策和金融市场变化,规范全市预算单位账户的资金管理,优化公款的公平性竞争,确保资金安全与效益,结合省财政厅、台州市财政局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文件。

二、制定依据

1.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2. 《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

3.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

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8〕63号)

三、主要内容

包含28条规则,2个附件。包含资金范围、存款期限、存放方式、存放银行范围、评分标准、管理监督与相关责任等内容。

四、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五、关键词解释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六、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温政[2019]7号)同时废止。

七、新旧政策对比

1. 存放期限

新文件:增加保值增值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的规定。同时取消定期存款到期后可续存规定,以免出现续存利率下行的风险和廉政风险。

旧文件: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可以在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2. 明确职责

新文件:进一步强化主管部门责任,增设主管部门审核环节;同时为减少廉政风险,增设行事单位资金尽量纳入市财政统一招标的要求,确需自行招标的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旧文件:未明确

3. 分包限额

新文件:明确单次招标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每家参与银行投标总额不得超过当期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总额的35%。

旧文件:未明确

4. 间歇资金

新文件:为实现财政性资金保值增值,要求行事单位对间歇资金必须采取七天通知存款或协定存款形式存放。

旧文件:未明确

解读机关:

本《操作规程》由温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联系科室为温岭市预算执行局。

联系电话:0576-8608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