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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 04- 07 15: 26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字解读


关于征求《温岭市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温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关于征求《温岭市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温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8〕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二)本办法所指公款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应纳入各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对本单位资金存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公款存放情况必须在单位内部公示,并纳入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主要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存放银行。

(五)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2.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统一制定招标方案。一般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开展招标,由资金管理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资金有特殊管理需要确需自行组织招投标的,报市财政局同意后可由资金管理单位自行组织招标并办理资金存放事宜。

(七)单次招标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每家参与银行投标总额不得超过当期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总额的35%。

(八)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并采用线上招标形式。

二、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

(九)参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2.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但是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十)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十一)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以定期存款年利率为标的,竞标银行定期存款投标利率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相关规定。

(十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定期存款年收益率、贡献度、经营状况、加分项等方面指标,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标准原则上与市财政局制定的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评分标准一致,若单位因工作实际确需在此基础上增加个性化指标的,须提前报告市财政局,且一般情况下设定的个性化指标分值权重不得高于30%;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提高个性化指标分值权重的,不得超过60%。

(十三)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招标单位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十四)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生效后,各单位应及时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十五)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协议签订后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收到定期存款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定期存单。

(十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办妥公款存放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结果告知市财政局备份。

(十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领导班子集体商量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资金存放:

1.间歇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2.资金间歇时间少于3个月的;

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4.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间歇资金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间歇、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并采取7天通知存款或协定存款形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三、管理监督与相关责任

(十八)定期存款存放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知该银行及时提前划回存放资金,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一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1.一年内未按规定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一次;

2.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3.监管评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4.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5.未按照存款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6.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7.可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十九)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二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履行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在每季末前10日应将下季度招标计划汇总报市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的管理,定期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确定中标银行时,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进行通报,在一年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资格。

(二十二)市财政局、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审计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务指导,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审计局等其他监管部门应结合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等各类审计和专项检查,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发现银行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按规定及时移交市级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二十三)各监管部门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公款存放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有关银行机构应如实提供受检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及银行账户的资金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二十四)各监管部门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外,应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款的决定;对应追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和银行机构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市级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的;

2.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3.违反《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规定的;

4.其他违反公款存放管理规定的。

(二十五)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重要性,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加强公款存放竞争性管理工作。市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监管指导工作,并于每季次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本部门上季度《市县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季报》(附件2)。

市各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的公款存放按市国资部门的企业公款存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级部门对其资金管理,有特殊规定的,应照其规定执行。

(二十七)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的资金存放应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本办法规定,由市国资部门另行制订实施办法。

四、附则

(二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温政办发〔20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廉政承诺书

2.市县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季报


温政办发5(关于印发温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红头.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