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25-798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发〔2025〕5号
- 成文日期:
- 2025-04-27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00-2025-0001
- 关联类型:
-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字解读】
关于公开征求《温岭市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建设管理 实施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温岭市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意见的反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温岭市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岭市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建设管理
实施办法
为科学有序开展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建设、移交和日常养护管理,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
(二)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是指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之间以及道路两侧未开发利用的场地空间,是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包括绿化、场地等配套设施。
二、工作职责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建设管理的指导工作,牵头协调公共区域范围内涉及的各类设施管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太平、城东、城西三个街道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接收工作,牵头负责接收的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内市政、园林、公共停车设施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的景观风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将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规划管理要求纳入建设要求或规划许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规划核实时,审核列入建设要求或规划许可的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规划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内的违法行为。牵头负责太平、城东、城西街道范围内接收的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内环卫保洁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管理必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环境综合整治事务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建设管理工作。
太平、城东、城西街道负责属地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建设改造日常管理工作,横峰街道、城北街道、各镇、经济开发区负责属地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建设改造的日常管理和接收、养护工作。
三、移交管理
(四)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在产权不变的前提下,属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引导业主单位将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权和场地管养职责移交给政府。
(五)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权和场地管养职责的移交,属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组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单位按规定移交。
四、维护管理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属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等单位按职责及时落实接收的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城市市容环卫、公共停车、市政绿化、设施维护等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七)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范围内的市政、绿化等设施,尚处于施工单位保修期内的,移交单位应当继续承担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
(八)对于未移交的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须纳入物业管理区域,属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督促业主落实日常管理维护。
五、规划建设管理
(九)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建设改造项目,须编制建设改造方案。建设改造方案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以及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由属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牵头,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交警等相关单位意见。
(十)已移交给政府管养的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停车设施建设方案由接管单位负责编制;未移交的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停车设施建设方案由业主单位负责编制,并经业主共同决定。
(十一)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停车位利用率,缓解停车难问题,在编制停车设施建设方案时,可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对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原有的功能布局进行优化调整。
六、监督管理
(十二)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内严禁擅自设置收费停车场地。严禁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设置停车泊位;严禁擅自利用钢管护栏、升降栏杆、门禁道闸等障碍物设置、占用、挪用停车区域;严禁无照经营、未明码标价、未按公示价格收费等违法行为。
(十三)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内如出现上述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属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整治,市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其他规定
(十四)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原《温岭市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温政发〔2020〕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