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温岭市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及部分艰苦边远地区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标准》的政策解读
一、调整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大学生征兵以及部分义务兵优待相关工作,根据《台州市大学生征兵工作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台政发〔202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温岭市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及部分艰苦边远地区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标准》。
二、调整依据
台州市政府和台州军分区联合印发了《台州市大学生征兵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做好大学生征兵以及部分义务兵优待工作,结合我市实际,需对温岭市大学生入伍和部分驻地(训)西藏、新疆等地优待政策进行调整,明确高原地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
三、主要内容
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奖惩政策、资金保障、附则,主要调整的是奖励政策和资金保障,明确发放标准、适用对象。
(一)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政策
1.对大学生(不含高校新生)入伍和直招军士(官)颁发一次性奖励金,具体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专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生在对应标准上分别增发40%、50%、60%。上半年入伍的大学毕业班生按规定认定为毕业生批准入伍的,按照大学毕业生同等奖励金发放。
2.对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按照大学毕业生批准入伍,分别享受专科、本科学历同等待遇,以专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生标准发放大学生一次性奖励金。
(二)部分驻地(训)西藏、新疆等地优待金政策及高原条件兵补助标准
1.批准入伍到西藏地区服役的,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为标准的3倍,并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金3万元;批准入伍到新疆地区服役的,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为标准的2倍;对非按进西藏和新疆兵条件应征入伍,但实际在西藏和新疆连续服役三个月以上的义务兵(以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出具证明为准),根据实际进藏和进疆服役时间,以月为单位,参照上款标准执行,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不予发放。
2.批准入伍到西部艰苦地区服役的,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为标准的2倍。
3.进驻或入伍西藏、新疆和西部艰苦地区后三个月内因身体或政治原因作退兵处理的,不享受上述优待;在服役期间,不安心服役、擅自离队,被部队退兵及受到部队除名、开除军籍、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的,取消优抚补助。
资金保障:1.大学生一次性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保障,经兵役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提供名册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造册并提交发放单位发放。2.驻地(训)西藏、新疆和批准入伍到西部艰苦地区优待金由市财政和属地镇保障,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根据浙江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适用对象
温岭市参军入伍大学生(不适用成人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校等非全日制大学生和高校新生)
五、注意事项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标准
六、关键词解释
西部艰苦地区:以高原条件兵任务分拨计划为参考依据
七、新旧政策对比
(一)奖励政策调整部分
(1)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政策:由原来的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第一段(第一批)分数线录取的大学生(新生和在校生)在对应标准上增发30%,大学毕业生在对应标准上增发50%。调整细分为2类:①对大学生(不含高校新生)入伍和直招军士(官)颁发一次性奖励金,具体标准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专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生在对应标准上分别增发40%、50%、60%。上半年入伍的大学毕业班生按规定认定为毕业生批准入伍的,按照大学毕业生同等奖励金发放。②对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按照大学毕业生批准入伍,享受专科、本科学历同等待遇,分别以专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生标准发放大学生一次性奖励金。
(2)部分驻地(训)西藏、新疆等地优待金政策:由原来的进驻西藏和新疆兵入伍后90天内因身体或政治原因作退兵处理的,不享受一切优待;在服役期间,不安心服役,擅自离队、被部队退回及受到部队除名、开除军籍、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的,取消优抚补助。调整为:对非按进西藏和新疆兵条件应征入伍,但实际在西藏和新疆连续服役三个月以上的义务兵(以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出具证明为准),根据实际进藏和进疆服役时间,以月为单位,参照上款标准执行,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不予发放。同时,对高原地区义务兵优待金政策进行明确:①批准入伍到西部艰苦地区(以高原条件兵任务分拨计划为参考依据)服役的,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为标准的2倍。②进驻或入伍西藏、新疆和西部艰苦地区后三个月内因身体或政治原因作退兵处理的,不享受上述优待;在服役期间,不安心服役、擅自离队,被部队退兵及受到部队除名、开除军籍、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的,取消优抚补助。
(二)资金保障调整部分
1、大学生一次性奖励经费由原来的“具体由各县(市、区)兵役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心发放”明确为“经兵役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提供名册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造册并提交发放单位发放”。
2、由原来的“参照《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执行”明确为“驻地(训)西藏、新疆和批准入伍到西部艰苦地区优待金由市财政局和属地镇保障,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根据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49号文件执行”。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解读科室:优抚褒扬科
联系方式:0576-8614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