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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文字解读】《温岭市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6-28 10:20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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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岭市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一、决策背景

人口问题是“国之大者”,人口发展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生育体系,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市卫健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和市公积金中心制定了《温岭市支持生育政策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二、出台目的

降低生养育成本,减轻家庭育儿负担,推进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制定依据

1.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

2.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2〕27号)

4. 《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台市委发〔2023〕19号)
   四、编制过程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温岭市卫生健康局联合相关部门启动《温岭市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措施》编制工作。在认真学习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的基础上,经过走访调研、专家研讨,形成《措施(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相关部门、16个镇(街道)、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建议,充分吸收并修改完善后,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于2024年6月24日正式印发。
    五、主要政策措施
(一)政策适用对象

1.政策适用对象为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一方或双方为温岭户籍的夫妇(因参军注销温岭户籍的除外)及其共同生育并落户在温岭的子女。

2.经市卫生健康局备案的托育机构。

3.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保障对象。

(二)政策措施

1.优生保障服务:优生优育是减少出生人口缺陷、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保障儿童健康的基础工程。

服务时期

服务举措

服务费用

孕前

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检查、增补叶酸等服务

免费

婴幼儿(新生儿)期

提供新生儿疾病筛查、养育风险筛查、发育筛查等服务

免费

孕前

诊断为不孕不育症的困难家庭(低保低边)夫妇,依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2024年1月1日后成功生育的,给予10000元补贴


2.优育保障服务:无人带养是制约生育的主要原因,托的起、托的好才能更好激发群众生育意愿,减轻群众生养成本。

服务举措

服务对象

发放金额

发放托育补贴

公办托幼一体幼儿园及入托在我市已登记备案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婴幼儿家庭(2024年)

按照《2024年温岭市托育消费券发放实施方案》发放托育消费券

入托纯托育机构的婴幼儿家庭(2025年起)

按三孩1420元/月、二孩720元/月、一孩520元/月发放托育服务补助

入托托幼一体幼儿园的婴幼儿家庭(2025年起)

按三孩720元/月、二孩360元/月、一孩260元/月发放托育服务补助

发放育儿津贴

生育三孩的困难家庭(低保低边)

发放一次性育儿津贴3000元

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多孩的家庭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和可贷款额度均上浮20%

3.优教保障服务:优化义务教育“长幼随学”服务举措,优先与一孩同校,切实减轻家庭接送负担,促进多孩融洽相处。

拥有户籍和住宅产权家庭的二孩就读镇(街道)内义务教育学校的,可实行“长幼随学”;拥有户籍和住宅产权家庭的三孩优先就读镇(街道)内义务教育学校。

4.特殊保障服务:对于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类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将意外住院保险在原失独家庭的基础上,增加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为其提供更加全面的社会保障。

(1)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购买保费为350元/年的意外住院保险。

(2)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提供100元/月的生活补助用于日常慰问。

六、保障措施

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引导、加强部门协作、做好工作落实四个方面的保障措施,确保《措施》有效实施。

七、注意事项

《措施》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措施》也作相应调整。

八、关键词解释    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是指现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国家为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生产生活困难,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资金,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2016年1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一定标准发放扶助金的基本制度。    托育机构:由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或个人举办,由专业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    九、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人口家庭与妇幼健康科 :0576-86128085

温岭市教育局  基础教育科 :0576-89935640

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  公积金窗口:0576-86109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