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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强村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05- 30 17: 19 信息来源: 办公室(法制科) 浏览次数:

各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

  现将《温岭市强村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岭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中共温岭市委组织部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年5月29日

温岭市强村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村公司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和村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强村公司(下称“公司”)是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社”)独资、单村或多村控股、单村为第一大股东且实际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三条  公司设立由村务联席会议拟定初步方案,由村民(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镇(街道)和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备案。初步方案含企业法人、经营事项、注册资金、管理方式、董事组织架构等。

第四条 公司法人一般由村(社)主、副职干部担任,法人代表履行董事长职责。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推选产生,一般以入股村(社)主、副职干部为主。

第五条 公司终止由村务联席会议拟定清算方案,由村民(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所在镇(街道)与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备案。公司清算组由董事会与出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荐人员组成。

第六条  公司人员聘用:管理人员与工作人员按需定岗,岗位设置、招聘方案、薪酬标准、绩效考核须报出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公开招聘方式录用,聘用合同采用签订中、短期方式,合同期满后,结束聘用关系或续签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结束后,社保等参保应转移或结束。

第七条  村(社)干部退出制度:公司法人代表随其在村(社)职务变动而相应变更。其它在公司从事管理岗或其它岗位的村(社)干部,如不再担任村(社)干部,应及时进行调整或重新竞聘上岗。

第八条  为便于公司规范管理,同时与村级财务管理做好衔接,鼓励委托镇(街道)代理会计办理会计业务,并在公司开户银行预留代理会计印鉴。

第九条  村级独资的公司,账务可纳入村账设立专项,根据实际情况,允许村务联席会议行使董事会职责,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行使股东大会职责。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十条  重大事项由董事会提出,由入股村(社)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前置审议,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其它事项,由董事会决定实施。    (一)投资方案、经营目标与运营方式;

(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三)投资行为;

(四)举债行为;

(五)财务收支预决算;

(六)利润分配;

(七)管理人员与工作人员的落实、招聘、待遇等事项;

(八)较大金额的合同签订;

(九)其它重大事项。

重大工程、较大金额标准由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财务收支

第十一条  公司只能设立一个基本结算账户,公司预留银行印鉴由公司公章、法人、社长、财会人员组成。开支在2000元以上的业务办理,均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  公司需加强财务预决算管理,完善财务报告制度,严格收支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及时报告财务动态、产权变动等有关事项,准确反映资产运营情况和经营状况,落实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从紧从严加强对公司非生产性支出的监管。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财务联审联签制度。小额财务支出应经董事长和监事长审核同意签字;大额财务支出应经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联审联批,并报出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零招待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取得的或自制原始凭证,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财政保障的村(社)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补贴,缴纳保险等。非财政保障村(社)干部实行单边取酬,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财政保障的村(社)干部全职在自营独资或多村联合公司管理的,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商议,可适当增加村(社)干部报酬,在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列支,不得在公司领取报酬补贴报销费用缴纳保险;

(二)非财政保障的村(社)干部全职在与国有企业、营企业合股的公司管理的,经董事会、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商议,可在企业领取报酬补贴、缴纳社保,不得在村(社)领取报酬补贴、误工等

禁止村(社)退职干部通过非公开渠道到公司任职取酬。禁止任何人员在公司虚挂职务领取报酬补贴、缴纳保险等。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章程、相关约定对出资方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不得对出资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福利与分红。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融资从金融机构融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个人借贷,从社会、个人借贷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禁止公司以任何形式进行对外提供担保,杜绝外单位和个人侵占公司中的集体资产份额,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报表每季度至少一次在出资方村级“三务”公开栏公开,接受村民(社员)监督。

第五章  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资产招租(出售)

第二十条  公司建设工程预算不足15万的,可自行组织实施;15-30万的,可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3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村(社)干部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建设工程和项目的投标、承包。工程量变更超过合同价的10%的,需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过会,并签订补充协议。工程初验收由公司董事会、村(社)党组织、村委会(社管会)、村(社)监会、村民(社员)代表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工程项目不得肢解,工程招标、中标、实施等情况按村(社)“三务”公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购、招租、资产出售事项参照执行村级“三资”管理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街道要监督公司的设立、运行、注销等行为。镇(街道)三资中心定期开展财务情况督查、抽查。公司应纳入村级集体经济审计范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抄送: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24年529日印发

 

温农水〔2024〕146号关于印发《温岭市强村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