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0891/2024-1039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农水〔2024〕125号
- 成文日期:
- 2024-05-07
- 发布单位:
-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有效性:
- 文件登记号:
- 关联类型:
-
《温岭市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图文解读、文字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振发〔2022]2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振发[2022]2号)。
2、《关于推广金融赋能村集体经济“台富”系列产品的通知》(台农[2023]35号)。
三、主要内容
《温岭市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是对本辖区内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方面的政策明确和落实。本细则所称“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是以温岭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为对象,以支持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各银行机构按照“小额流动、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低收入农户提供小额信贷服务。
(一)贷款对象。
1、贷款对象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
2、贷款对象要有贷款意愿,且选择合适的生产经营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3、通过银行授信,有贷款意愿、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
(二)贷款用途。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实行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对象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等其他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银行机构根据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实际,确定信用贷款授信额度每户3万-10万元(含),扶持对象在该额度内根据实际需求申请,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含)。
(四)贴息标准。对在贷款期限和授信额度内的小额贷款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比例或按3%年利率予以贴息补助(按孰高原则),计算公式为:
贴息金额=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本金x财政贴息率(实际贷款利率的50%)÷360x贷款实际天数。
或:贴息金额=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本金x3%÷360x贷款实际天数。
若贷款利率按照不高于(LPR)下降 35BP的标准核定后,低于3%年利率的,则按实际利率结算。
四、适用对象
温岭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五、注意事项
本细则自2024年5月7日开始施行。
六、关键词解释
低收入农户:是指行政村内非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其他经济困难对象,含低保边缘户、农村特困供养人员。
解读机关: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解读人:谢立明(党委书记、局长)
联系电话:市乡村振兴促进中心0576-8068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