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0891/2024-1039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农水〔2024〕125号
- 成文日期:
- 2024-05-07
- 发布单位:
-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65-2024-0002
- 关联类型:
-
关于印发温岭市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金融机构: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振发〔2022〕2号)、《关于推广金融赋能村集体经济“台富”系列产品的通知》(台农〔2023〕3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现将制订的《温岭市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温岭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温岭市支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温岭监管支局
2024年5月7日
温岭市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振发〔2022〕2号)、《关于推广金融赋能村集体经济“台富”系列产品的通知》(台农〔2023〕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温岭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是以全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低收入农户是指行政村内非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其他经济困难对象,含低保边缘户、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为对象,以支持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为目的,各银行机构按照“小额流动、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为贷款对象提供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服务。
第三条 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补助资金从市财政中列支,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可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温岭市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岭监管支局共同负责全市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指导。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对象审核认定工作;协助做好贴息额度认定;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每月数据上报工作;加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政策宣传,总结有效做法,加大交流推广力度。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及资金监管工作。
第七条 镇(街道)、村。每月定期向银行机构提供和更新低收入农户名单;引导低收入农户转变观念、发展生产、自主创业,重点发展短、平、快的种、养、加等项目;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对象的审核把关;对低收入农户小额贴息申请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配合开展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协助各银行机构做好低收入农户信用评定工作和到期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第八条 人民银行温岭市支行。负责运用再贷款、差异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银行机构发放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等业务的政策指导和管理,做好与农业农村、金融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共同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估考核。
第九条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岭监管支局。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等业务的政策指导和管理。指导督促银行机构根据低收入农户的产业特点、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完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审批流程和内控管理,加强风险防范,共同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估考核。指导银行机构对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不良率高于银行机构各项贷款不良率目标3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机构内部考核评价扣分因素。针对监测发现的贷款户数异常波动、风险异常波动以及政策落实不到位、违法违规等问题,督促银行机构整改,并告知人民银行温岭市支行、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第十条 银行机构。负责评定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授信额度;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的发放、收回,对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负责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补助资金的核算及发放,并对贴息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贷款实施
第十一条 贷款对象。申请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的对象为本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贷款对象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贷款对象退出建档立卡范围后,已发放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在贷款到期前可继续享受贷款贴息支持。
第十二条 贷款用途。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实行户借、户用、户还 ,精准用于贷款对象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第十三条 贷款方式。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采用信用发放,贷款对象无需提供担保抵押,一次授信,随用随贷,随时归还,循环使用。
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银行机构根据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信用状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原则上每户3万-10万元(含)。扶持对象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实际所需金额申请贷款。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审核、发放。各镇(街道)每月动态向相关银行机构提供低收入农户名单,各银行机构根据名单开展一对一对接,进一步摸清底数,掌握需求并告知。有意向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对象,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当地银行机构进行贷款申请(只可选择一家银行机构),同时填写《温岭市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申请表》。各镇(街道)对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对象等进行审核把关。金融机构受理后,对借款人贷款用途、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审核,并按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 银行机构需每月5日前将上月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实施情况(附件4)报送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银行机构对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扶持对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贷款对象的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与贷款对象合理约定贷款额度使用期限,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含)以内。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银行机构对10万元(含)以下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原则上按照不高于(LPR)下降35BP的标准核定。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高于1年期(LPR)下降35BP的标准核定,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高于5年期(LPR)下降35BP的标准核定。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第十八条 加强贷款管理。相关银行机构要切实加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风险管理,完善信贷审批流程和内控管理,准确开展评级授信,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努力满足贷款对象的贷款需求。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严控贷款用途不合理、不合规等问题,杜绝“搭便车”“户贷企用”等违规行为。发现超范围使用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资金的要立即督促整改。
第四章 贷款贴息
第十九条 贴息标准。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补助以户为单位。贴息资金一般每年兑现一次,对正常贷款期限内利息进行贴补,贷款逾期部分不得享受财政贴息。对贷款期限和授信额度内的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比例或按3%年利率予以贴息补助(按孰高原则),计算公式为:
贴息金额=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本金×财政贴息率(实际贷款利率的50%)÷360×贷款实际天数。
或:贴息金额=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本金×3%÷360×贷款实际天数。
若贷款利率按照不高于(LPR)下降35BP的标准核定后,低于3%年利率的,则按实际利率结算。
第二十条 贴息申请。财政贴息资金一般每年兑现一次,结算周期为每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月30日前,由银行机构将上年度结算期内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审核表盖章后反馈给各镇(街道办事处)复核。镇(街道办事处)复核通过后,由银行机构将本结算期内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审核表(详见附件1)、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申请表(详见附件2)、贷款对象的贷款合同、还款凭证等材料报送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贴息支付。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核贴息对象及金额,市财政局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各镇(街道办事处)同步将复核通过的贷款对象在镇、村级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公示表(详见附件3)、公示照片等材料。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将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补助资金拨付给银行机构,银行机构在收到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补助资金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贷款对象。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管理贷款和贴息资金,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温岭市支行、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岭监管支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审核表
2.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申请表
3.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补助对象公示
4.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贷款实施情况表
附件1
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审核表
填表单位(金融机构):(盖章) 填表单位审批人:
序号 | 银行卡号 | 姓名 | 贷款 本金 | 贴息贷 款金额 | 贷款 用途 | 贷款起 始日期 | 到期 日期 | 贷款 利率 | 应付 利息 | 贴息内天数 | 申请贴息金额 | 自付 利息 | 核定贴息金额 |
备注:1.贷款用途:特色农业、来料加工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家庭工业、电子商务业、其他。2.贴息贷款金额: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金额。
镇(街道)复核(盖章):
附件2
温岭市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申请表
银行机构: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
贷款卡号 | |||
低收入农户类别 | □低保 □低边 □其他经济困难户 | ||
贷款金额 | 贷款利率 | ||
贴息额度 | 贴息利率 | ||
贴息期限 | 申请贴息金额 | ||
申请贷款用途 | □特色农业 □来料加工业 □农家乐休闲旅游业 □家庭工业 □电子商务业 其他(说明: )
申请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
银行机构意见 | 经办人 分管领导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镇(街道)意见 | 审核人 分管领导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此表一式二份,分别由贷出机构和镇(街道)存档保管。
附件3
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补助对象公示
根据《温岭市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实施细则》规定,经个人申请,村委会、镇(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公示该对象符合低收入农户小额贴息条件,拟对下列上报小额信贷贴息补助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___年___月___日—__月___日,为期10天。如有意见,请于10日内向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反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
序号 | 村 | 补助对象 姓名 | 贷款金额(万元) | 贷款用途 | 贴息金额(元) | 贴息资金来源 |
附件4
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贷款实施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
县(市、区) | 报告期放贷情况 | 贷款用途 | 不良贷款 | 贴息资金情况 | |||||||||||||||||||||||
当年累计贷款金额 | 当年累计贷款户数 | 贷款平均利率 | 贷款余额 | 贷款余额户数 | 日均贷款额 | 应付利息 | 贴息金额 | 特色 农业 | 来料加工业 | 农家乐休闲旅游业 | 家庭 工业 | 电子商务业 | 其他 | 省以上衔接资金 | 县(市、区)专项资金 | ||||||||||||
累计贷款金额 | 累计贷款户数 | 累计贷款金额 | 累计贷款户数 | 累计贷款金额 | 累计贷款户数 | 累计贷款金额 | 累计贷款户数 | 累计贷款金额 | 累计贷款户数 | 累计贷款金额 | 累计贷款户数 | 总额 | 余额 | 户数 | 计划安排数 | 实际使用数 | 计划安排数 | 实际使用数 | |||||||||
万元 | 户 | 百分比 | 万元 | 户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户 | 万元 | 户 | 万元 | 户 | 万元 | 户 | 万元 | 户 | 万元 | 户 | 万元 | 万元 | 户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1.资金数据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2.2=10+12+14+16+18+20 3.3=11+13+15+17+19+21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24年5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