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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24- 12- 23 14: 44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字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商贸经济发展水平,积极融入双循环,助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台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商贸主体招引培育

(一)鼓励招商引贸。经确认的招引商贸企业,销售额达到以下标准,予以奖励。批发企业销售额达到5亿元且增速达到15%的,给予40万元奖励,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每超1亿元给予8万元的奖励;零售企业销售额达到2亿元且增速达到15%的,给予40万元的奖励,超过2亿元的部分,按每超0.5亿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政策从确认的当年或次年起五年内有效。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超40亿元、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超15亿元的,另行研究。

(二)鼓励企业规范发展。对当年首次月度进入限额以上规模的批发企业,销售额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8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月度新增零售企业当年的销售额达到0.3亿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上年度首次进入限额以上规模且当年销售额增速达到15%的批发、零售和餐饮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上一年度销售额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批发企业,销售额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零售企业,且当年销售额增速达到全市平均增速且达到20%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汽车消费。对企业首次引进且年销售额(按12月计)达2000万元的汽车销售品牌,按照建筑面积给予经营主体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投资额15%的分档限额补助。其中:建筑面积1000-2000(不含)平方米且装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最高不超过90万元;建筑面积2000-3000(不含)平方米且装修投资额600万元以上的,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建筑面积3000-5000(不含)平方米且装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20万元;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装修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鼓励商贸品质提升

(五)鼓励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对首次获得省级以上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称号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老字号企业发展。对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餐饮业优化提升。对当年被评为国家“五钻”“四钻”“三钻”酒家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八)推进台州市“世界美食之都”建设。对通过省级、台州市级特色美食街区验收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九)鼓励首店品牌发展。对国际品牌企业开设浙江首店、旗舰店,年租金和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下同)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开设台州首店,年租金和装修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按照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国内品牌企业开设浙江首店、旗舰店,年租金和装修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按照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开设台州首店,年租金和装修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按照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上述补助按50%、25%、25%比例分3年发放。

三、加快商贸设施平台建设

(十)鼓励高品质步行街(商业特色街)建设。对通过省级验收的高品质步行街(商业特色街)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的奖励。

(十一)鼓励智慧商圈建设。支持商圈智慧化改造,对通过省级验收的智慧商圈试点(培育)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级验收的智慧商店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的奖励。

(十二)鼓励“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示范点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

(十三)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通过绩效考核,每年给予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运营费用奖励。

(十四)鼓励开展促消费活动。对承办市级及以上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促消费活动(不含政府已购买服务的活动)的单位给予奖励,其中:现场1800平方米以上,持续时间3天以上的大型综合性活动,给予15万元的奖励;举办标准摊位数达到100个以上、200个以上、300个以上的促消费活动,持续时间2天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上述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四、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

(十五)支持低价值物回收。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废玻璃、废泡沫和废纺织等低价值物回收,企业年销售低价值物开票金额达到50万元的,给予3万元补助。

(十六)鼓励企业开展生活类再生资源回收。对新增纳统再生资源分拣中心营运企业且生活类再生资源年回收额超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补助;对已纳统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营运企业,生活类再生资源年回收额超1000万元且年增长15%以上的,给予15万元补助。

五、附则

(十七)本意见适用对象原则上为温岭市内企业和其他组织。享受本意见的市场主体必须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纳税、缴纳社会保险等社会责任。

(十八)本意见中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同一项目符合多个政策规定的或符合本意见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上级要求配套奖励的除外);对同一政策内容递进式的荣誉性奖项实行补差奖励。

(十九)本意见在优先保障公共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实行总额控制、竞争分配,具体操作在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里明确。

(二十)企业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度奖补资格:(1)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3)税务部门信用等级评定为D类的。

(二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且2024年全年适用,明确具体实施时间的事项除外。原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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