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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24- 01- 05 10: 15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世界一流强港建设工程决策部署,推动我市航运业高质量发展,助推温岭“海洋强市”建设,结合温岭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优质航运企业落户

我市新引进或新设立的航运企业,新建或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非老旧船舶(船龄在10周年内)作为开业运力的,按照当年度开业运力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当年度开业运力2万(含)至3.5万载重吨的,奖励20万元。

(二)当年度开业运力3.5万(含)至5万载重吨的,奖励35万元。

(三)当年度开业运力5万载重吨(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

二、支持航运企业新增船舶运力

对财务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的航运企业,新建、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或光租船舶按净增吨位给予补助。

(一)新建船舶。单船2万载重吨(含)以上散货船舶、1万载重吨(含)以上油船、5000载重吨(含)以上一、二类化工船舶、1000标箱(含)以上的集装箱船(多用途船),按净增吨位给予80元/载重吨的补助。

(二)购置船舶(含融资租赁)。单船2万载重吨(含)以上散货船舶、1万载重吨(含)以上油船、5000载重吨(含)以上一、二类化工船舶、1000标箱(含)以上的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船龄在10周年以内(含10周年)的,按净增吨位给予80元/载重吨的补助,单船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船龄在10-18周年(含18周年)的,则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补助,单船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三)光租船舶。单船2万载重吨(含)以上散货船舶、1万载重吨(含)以上油船、5000载重吨(含)以上一、二类化工船舶、1000标箱(含)以上的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船龄在10周年以内(含10周年)的,按净增吨位给予40元/载重吨的补助,单船补助不超过250万元;船龄在10-18周年(含18周年)的,则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补助,单船补助不超过150万元。

三、支持航运企业扩大运输生产

为激励航运企业扩大运输生产,按企业年度水路运输货物周转量给予补助。

(一)对于年度水路运输货物周转量10亿吨公里(含)至30亿吨公里,且年增幅10%以上的航运企业,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上,增速每提高10%,增加奖励10万元。

(二)对于年度水路运输货物周转量达到30亿吨公里(含)至50亿吨公里,且年增幅7%以上的航运企业,奖励40万元,在此基础上,增速每提高7%,增加奖励10万元。

(三)对于年度水路运输货物周转量达到50亿吨公里(含),且年增幅5%以上的航运企业,奖励50万元,在此基础上,增速每提高5%,增加奖励10万元。

(四)每家航运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相关定义及实施说明

(一)航运企业落户时间以企业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日期为准。

(二)新增运力日期以《船舶营业运输证》发证日期为准。

(三)船舶船龄以船舶建造完工之日起计算。

(四)集装箱船(多用途船)的参考载箱量、参考载货量按就高原则进行补助。

(五)新增船舶运力补助分五年按每年20%的方式予以发放。受补助企业应在温岭依法合规经营5年以上,5年内受奖补船舶发生市外转让或报废的收回补助。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

(六)优质航运企业落户奖励与航企新增运力奖励可以重复享受。

(七)奖补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申报主体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总额的80%,申报主体当年度不能获得足额奖补的,不足部分可延后5年内兑现(每个年份的兑现额度要与地方综合贡献总额的80%相匹配)。

(八)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以后至本政策实施前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按照本政策执行。原扶持政策(温政办发〔2018〕70号)执行期间新增运力补助5年期尚未兑现完毕的船舶,按原政策标准继续兑现。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