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文字解读】关于支持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支持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航运业是我市的传统产业,也是我市全面贯彻浙江省世界一流强港建设工程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温岭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办发〔2018〕70号)。该政策自实施以来,个别涉及税务的条款已失效,为认真贯彻落实台州市委“经略海洋、向海图强”战略及台州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我局结合温岭实际,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修改调整。
二、制定依据
为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规范性,我局认真研究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加以吸收,主要包括《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23〕5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岭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23〕23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包括航运企业落户奖励、新增船舶运力奖励、航运企业扩大运输生产奖励。
四、新旧政策对比说明
《关于支持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办发〔2023〕26号)总体上延续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办发〔2018〕70号)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作了新增和调整,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新增航运企业落户奖励。奖励对象:我市新引进或新设立且开业运力达标的航运企业。
补贴奖励名称 | 开业运力 | 奖励标准 | 备注 |
优质航运企业落户奖励 | 2 万(含)至 3.5 万载重吨 | 20万元
| 新建或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非老旧船舶(船龄在10周年内)作为开业运力的,按照当年度开业运力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 |
3.5万(含)至5万载重吨 | 35万元 | ||
5万载重吨(含)以上 | 50万元 |
(二)提高航运企业新增船舶运力奖励。奖励对象:财务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且有新建、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或光租船舶的航运企业。
补贴奖励名称 | 船舶吨位(标箱) | 奖励标准 | 备注 |
新增船舶运力奖励 | 单船2万载重吨(含)以上散货船舶、1万载重吨(含)以上油船、5000 载重吨(含)以上一、二类化工船舶、1000 标箱(含)以上的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船龄10周年内(含10周年) | 80元/载重吨 | 光租船舶奖励减半,单船奖励不超150万元;购置单船奖励不超过500万元;船10-18周年(含 18周年)奖励金额减半,单船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
(三)新增航运企业扩大运输生产奖励。奖励对象:年度水路运输货物周转量增幅达标的航运企业。
补贴奖励名称 | 年度水路运输货物周转量 | 奖励标准 | 备注 |
扩大运输生产奖励 | 10亿吨公里(含)至30亿吨公里,且年增幅10%以上 | 30万元
| 此基础上,增速每提高 10%,增加奖励 10 万元。 |
30 亿吨公里(含)至50亿吨公里,且年增幅7%以上 | 40万元 | 此基础上,增速每提高 7%,增加奖励 10 万元。 | |
50亿吨公里(含) | 50万元 | 此基础上,增速每提高 5%,增加奖励 10 万元。 |
五、适用对象
我市新引进、新设立且开业运力达标或新增运力、水路运输货物周转量达标的航运企业。
六、关键词解释
(一)开业落户时间:针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航运企业,落户时间以企业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日期为准。
(二)新增运力日期:以《船舶营业运输证》发证日期为准。
(三)船舶船龄:以船舶建造完工之日起计算。
(四)标箱:集装箱船(多用途船)的箱位数、参考载货量采取就高原则进行补助。
七、注意事项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以后至本政策实施前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按照本政策执行。原扶持政策(温政办发〔2018〕70号)执行期间新增运力补助5年期尚未兑现完毕的船舶,按原政策标准继续兑现。
八、解读机构
解读机关:温岭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解读人:莫朝晖
联系电话:0576-86105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