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10XC/2023-10187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商务发〔2023〕55号
- 成文日期:
- 2023-07-06
- 发布单位:
- 市商务局
- 有效性:
- 文件登记号:
- 关联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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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商务局《关于在粮食物资领域实施“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制度的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促进粮食和物资储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决定在全市粮食物资领域实施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制度。
二、主要内容
《意见(试行)》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正文部分,分四个章节,分别是目的意义、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和范围以及工作要求;第二部分是附件,含《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和《适用“轻微不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清单共有5项事项。
1.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制定意义。粮食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容错机制。
3.实施原则。实施“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制度要坚持依法查处,要体现过罚相当,要探索柔性执法和倡导诚实守信。
4.适用条件和范围。(1)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2)违法违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3)在温岭市范围内首次违法或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4)能够立即改正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改正;(5)属于《适用“轻微不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所列事项范围。
解读机关:温岭市商务局
解读人:周祎君(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0576-8167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