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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日期: 2024- 01- 12 11: 38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推进我市渔业转型升级,促进渔区发展、渔民增收,在整合现行一系列惠渔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中央、省相关渔业发展补助政策,结合温岭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强化渔业科技创新赋能

(一)推进现代种业发展。对新列入市级以上的良种场、良种繁育基地、育繁推一体化项目,按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良种繁育基地的主体,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支持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对实施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项目的主体,按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8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数字渔业建设和运营。对数字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按不超过智能化设施设备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数字渔业工厂、基地的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加强渔业科技创新。推广渔业良种、良法试验,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水产技术的推广应用;对入选台州级、市本级农技标兵或通过中、高级职称评审的职业农民,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农业“双强行动”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1〕24号)文件执行(以下简称“农业双强文件”)。渔业科技创新相关奖励按《温岭市坚持创新制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市委办〔2022〕7号)文件执行。

二、加快发展高效生态渔业

(五)大力发展绿色水产养殖。对改造或建设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和水循环系统的主体,按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省级以上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项目的主体,按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大力发展设施渔业。对推广应用水处理装备、养殖生产自动化等装备的主体,按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开展池塘标准化改造,设施大棚、浅海设施、园区池塘设施提升,工厂化循环水等设施渔业建设的主体,按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七)大力发展稻渔综合种养。对开展稻渔综合种养50亩以上的主体,给予每年600元/亩补助;对完成稻渔综合种养标准化改造100亩以上的主体,按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稻渔综合种养基地的主体,给予5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3万元奖励。

(八)大力发展深远海养殖、养殖工船等新型养殖平台。对开展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养殖工船建设的主体,按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4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含上级补助);对新增重力式深水网箱及配套设施的主体,按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网箱周长40(含)至60米、60(含)至90米、90(含)米以上最高补助分别不得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含上级补助)。

(九)支持捕捞业转型升级。对开展船载冷冻保鲜技术改造的渔船,按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含上级补助)。

(十)加快水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对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给予适当补助,相关补助政策按农业双强文件执行。

三、大力发展远洋渔业

(十一)支持发展现代化远洋船队。对更新建造符合国家规定的远洋捕捞渔船的企业,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按获得中央补助资金的30%予以配套补助;对新增捕加一体远洋渔船的企业,按获得中央补助金额的30%予以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购买省外、境外带配额或引进配额新建远洋捕捞渔船,且该船纳入国家远洋渔业项目管理的企业,按省级补助的30%予以配套补助;对购买省内远洋捕捞渔船的企业,按该船审核确定购置价格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企业从市外购置远洋辅助渔船并将渔获物运回温岭的,或在温岭口岸开放且具备相应条件前运回台州的,按船舶总吨位给予补助,渔船5000总吨(含)以上的补助300万元,3000总吨(含)以上的补助200万元,3000总吨以下的补助100万元;对获得国际认证的远洋捕捞渔船,每艘补助10万元;对获得国际认证的远洋辅助船,每艘补助50万元。

(十二)支持远洋企业集聚。从市外引进有远洋渔业资格的企业,该企业所有渔船总吨位累加8000总吨(含)以上、5000总吨(含)以上、3000总吨(含)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随企业转入的单艘渔船总吨在500总吨(含)以上、300总吨(含)以上、300总吨以下,且船龄在10年以下的,分别按每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予以奖励。

(十三)支持远洋渔业探捕及新渔场开辟。对经国家批准进入他国专属经济区海域作业并将其发展成为过洋性渔场的企业,按省奖励政策标准,再给予30%的配套奖励;对实施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资源调查和探捕项目的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50万元。

(十四)支持远洋海产品回运加工。对温岭远洋企业将自捕渔获物运回温岭的,或在温岭口岸开放且具备相应条件前运回台州的,按实际运回报关进口的数量,每吨给予200元奖励;对开发远洋水产品精深加工的企业,给予单项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科研补助。

(十五)支持远洋水产品超低温冷库建设。对新建服务远洋渔业全产业链发展并列入商检、海关备案的专用冷库及相应配套设施,按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加快推进水产品深加工

(十六)扶持重点水产加工企业。鼓励水产冷冻企业参与市重点企业评比,按得分高低评选水产冷冻十强企业。水产冷冻十强企业享受市重点企业相关政策。

(十七)支持水产品深加工技术改造。对实施设备更新、工艺改造、冷链物流建设、预制菜加工等技术改造项目的水产品加工企业,按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加速发展休闲渔业

(十八)打造休闲渔业名片。休闲渔业奖励政策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岭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23〕23号)文件执行。

(十九)支持举办渔业文化活动。对举办融合科普、休闲、娱乐、运动、节庆等元素的渔业文化推广活动主体,按不超过活动总金额的50%予以补助,单次最高补助10万元,同一主体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

六、加强品牌建设与推广

(二十)加强“温岭海鲜”渔业区域品牌建设。对政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市场中介组织农产品(农家乐)展示展销、网络宣传推介,或开展农产品推介平台建设和产品包装开发、标准制修定、策划宣传、推广使用等工作的相关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二十一)鼓励品牌化经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浙江名牌农产品(浙江区域名牌农产品)、浙江省知名农业品牌以及被认定为浙江农业之最的主体给予奖励,相关奖励政策按农业双强文件执行。

(二十二)鼓励开展产品认证。对开展有机农产品或绿色食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品字标”产品认证的渔业经营主体给予奖励,相关奖励政策按农业双强文件执行。

(二十三)支持参加水产品推广交流活动。对获得农渔博览会金奖产品的,按农业双强文件给予奖励。对参加国内外相关会展活动且符合奖补政策的企业,相关补助政策按农业双强文件及《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23〕17号)文件执行。

七、加强渔业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四)大力推进渔港经济区建设。根据《温岭渔港经济区建设规划(2019-2030年)》相关要求,开展标准渔港建设和维护,涉及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二十五)加大公益性渔业码头建设维修投入。对村集体新建、扩建村级渔业码头的,按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对村集体修复加固村级渔业码头的,按核定投资额的70%予以补助;上述两类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对开放式渔业码头实施上述两种行为的,补助标准相应减半。

八、加强渔业安全管理

(二十六)支持海上渔船救助奖励。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奖励海上渔船救助行为。

(二十七)加大船员培训扶持力度。对取得职务船员或普通船员证书且在温岭籍渔船服务满一年后的非温岭籍船员,按职务船员、普通船员证书培训费的50%予以补助。

(二十八)完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考核奖励。每年安排350万元用于渔业公司年度考核奖励,包括渔业公司渔船数奖励和考核得分奖励,进一步激发渔业公司干事创业热情。

(二十九)完善渔业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加渔业政策性互助保险的渔民,除省财政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年60元的保费补贴;对参加渔业政策性互助保险的渔船,除省财政补贴外,再给予10%的保费补贴;对参加渔业政策性互助保险的养殖主体,除省财政补贴外,再给予30%的保费补贴。

九、创新渔业经营体制

(三十)积极培育渔业龙头企业。关于做强渔业龙头企业、提升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创业创新主体、支持外向型渔业发展等相关奖励政策按照农业双强文件执行。

十、附则

(三十一)本政策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在同一年度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高一项执行。

(三十二)本政策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23年1月1日以后至本政策意见施行前符合本政策意见规定的,按照本政策意见执行。《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4〕8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远洋渔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温政发〔2016〕46号)同时废止。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