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图解】关于进一步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渔业是我市重要的基础产业,在农业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增加农民收入、改善民生福祉、促进乡村振兴、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具有重要意义。温岭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出台的《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4〕8号)文件,距今已有近10年的时间,已有许多不适应当前渔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状和形势的地方。为推进我市渔业转型升级,促进渔民增收、渔区发展,在整合现行一系列惠渔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中央、省相关渔业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温岭实际,对政策进行全面修改调整。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3〕1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关于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意见》(农渔发〔2023〕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17号)、《温岭市渔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温发改〔2023〕89号)等有关政策。
三、主要内容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过梳理国家、省相关渔业发展政策,结合温岭渔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强化渔业科技创新赋能、加快发展高效生态渔业、大力发展远洋渔业、加快推进水产品深加工、加速发展休闲渔业、加强品牌建设与推广、加强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渔业安全管理、创新渔业经营体制等九个方面、三十项具体措施。主要内容为:
(一)强化渔业科技创新赋能。共四项扶持措施,主要围绕支持现代种业发展、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数字渔业建设和渔业科技创新等方面。
(二)加快发展高效生态渔业。共六项扶持措施,主要围绕发展绿色水产养殖,设施渔业,稻渔综合种养,深远海养殖平台,捕捞渔业转型升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等方面。
(三)大力发展远洋渔业。共五项扶持措施,主要围绕升级现代化远洋船队、吸引远洋渔业企业集聚、远洋渔业探捕及新渔场开辟、鼓励远洋海产品回运加工、支持超低温冷库建设等方面。
(四)加快推进水产品深加工。共两项扶持措施,主要围绕扶持重点水产加工企业、水产品深加工技术改造等方面。
(五)加速发展休闲渔业。共两项扶持措施,主要围绕打造休闲渔业名片、举办渔业文化活动等方面。
(六)加强品牌建设与推广。共四项扶持措施,主要围绕“温岭海鲜”渔业区域品牌建设、企业品牌化经营、企业开展产品认证及参加水产品推广交流活动等方面。
(七)加强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共两项扶持措施,主要围绕大力推进渔港经济区及公益性渔业码头建设等方面。
(八)加强渔业安全管理。共四项扶持措施,主要围绕海上渔船救助、船员培训、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考核、渔业政策性保险等方面。
(九)创新渔业经营体制。共一项扶持措施,主要围绕关于做强渔业龙头企业、提升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创业创新主体、支持外向型渔业发展等方面。
四、新旧政策对比说明
《关于进一步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办发〔2023〕41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了《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4〕8号)、延续了《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远洋渔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温政发〔2016〕46号)相关政策,主要包括:
(一)强化渔业科技创新赋能方面新增内容包括: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支持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支持数字渔业建设和运营。
补贴奖励名称 | 奖励条件 | 奖励标准 | 备注 |
推进现代种业发展 | 新列入市级以上的良种场、良种繁育基地、育繁推一体化项目 | 按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
认定为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的主体 | 奖励50万元 | ||
对认定为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主体 | 奖励30万元 | ||
认定为省级良种繁育 | 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 ||
支持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 | 对实施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项目的主体 | 按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8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
支持数字渔业建设和运营 | 数字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 | 按不超过智能化设施设备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 |
认定为省级数字渔业工厂、基地的主体 | 分别给予 |
(二)加快发展高效生态渔业方面新增内容包括:大力发展绿色水产养殖、大力发展设施渔业、大力发展稻渔综合种养、大力发展深远海养殖、养殖工船等新型养殖平台、支持捕捞业转型升级。
补贴奖励名称 | 奖励条件 | 奖励标准 | 备注 |
发展绿色水产养殖 | 对改造或建设养殖尾水处理 | 按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
列入省级以上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项目的主体 | 按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
发展设施渔业 | 对推广应用水处理装备、养殖生产自动化等装备的主体 | 按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
开展池塘标准化改造,设施大棚、浅海设施、园区池塘设施提升,工厂化循环水等设施渔业建设的主体 | 按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助,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 ||
发展稻渔综合种养 | 开展稻渔综合种养50亩以上的主体 | 给予每年600元/亩补助 | |
完成稻渔综合种养标准化改造100亩以上的主体 | 按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
成功创建省级稻渔综合种养基地的主体 | 给予5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3万元奖励 | ||
发展深远海养殖、养殖工船等新型养殖平台 | 开展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养殖工船建设的主体 | 按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4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含上级补助) | |
新增重力式深水网箱及配套设施的主体 | 按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网箱周长40(含)至60米、60(含)至90米、90(含)米以上最高补助分别不得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含上级 | ||
捕捞业转型升级 | 开展船载冷冻保鲜技术改造 | 按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含上级补助) |
(三)大力发展远洋渔业调整内容包括:发展现代化远洋船队、远洋企业集聚、支持远洋渔业探捕及新渔场开辟、支持远洋水产品超低温冷库建设。
补贴奖励名称 | 奖励条件 | 原奖励标准 | 新奖励标准 |
发展现代化远洋船队 | 更新建造符合国家规定的远洋捕捞渔船的企业 | 按总投入(包括船舶建造和设备购置投入)的20%给予补助,500总吨(含)以上的,每艘补助金额最高不超高250万元;500总吨以下的,每艘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 按获得中央补助资金的30%予以配套补助。 |
远洋企业集聚 | 从市外引进有远洋渔业资格的企业 | 拥有远洋捕捞渔船不少于8000总吨、不少于5000总吨、不少于3000总吨的远洋渔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250万元、150万元奖励。 | 该企业所有渔船总吨位累加8000总吨(含)以上、5000总吨(含)以上、3000总吨(含)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奖励。 |
支持远洋渔业探捕及新渔场开辟 | 对经国家批准进入他国专属经济区海域作业并将其发展成为过洋性渔场的企业 | 每艘船50万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50万元。 | 按省奖励政策标准,再给予30%的配套奖励。 |
支持远洋水产品超低温冷库建设 | 新建服务远洋渔业全产业链发展并列入商检、海关备案的专用冷库及相应配套设施 | 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按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四)加强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调整内容包括:加大公益性渔业码头建设维修投入。
补贴奖励名称 | 奖励条件 | 原奖励标准 | 新奖励标准 |
公益性渔业码头建设维修投入 | 村集体新建、扩建村级渔业码头 | 按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不超过80万元. | 按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
村集体修复加固村级渔业码头 | 按核定投资额的70%予以补助,不超过80万元。 | 按核定投资额的70%予以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
五、适用对象
与我市渔业产业发展相关的行政企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渔业经济合作组织和个人等。
六、关键词解释
(一)渔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来源:由省级及以上财政转移支付、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和市县级财政预算的专项用于强化渔业科技创新赋能、发展高效生态渔业、发展远洋渔业、推进水产品深加工、发展休闲渔业、品牌建设与推广、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渔业安全管理及创新渔业经营体制等方面促进我市渔业事业发展支持政策的资金。
(二)渔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方式: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海洋经济发展局共同管理,按照“目标清晰、重点突出,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三)渔业高质量发展资金补助方式: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渔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扶持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分别采取直接补助、政策补贴、先建后补、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继续采取项目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四)渔业高质量发展资金补助标准:公益类项目补助资金最高标准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准公益类项目补助资金标准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5%;竞争类项目补助资金标准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七、注意事项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2023年1月1日以后至本政策施行前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按照本政策执行。同时《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4〕8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远洋渔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温政发〔2016〕46号)自本政策发文之日起废止。
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生产经营主体同一事项同一年度所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高一项执行。
解读机关:温岭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解读人:莫朝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0576-86126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