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0704/2023-1018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民政〔2023〕5号
- 成文日期:
- 2023-04-12
- 发布单位:
- 市民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10-2023-001
- 关联类型:
关于印发《温岭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温民政〔2023〕5号
关于印发《温岭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行政监管方式,全面提升民政系统行政执法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 号)、《关于落实“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制度的实施意见》(温政办发〔2022〕5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温岭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附件:1.《温岭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试行)》
2.轻微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
3.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岭市民政局
2023年4月12日
附件1
温岭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事项代码 | 不予处罚|告知承诺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同时适用) | 相关法律条文 |
1 | 330211027001 | 不予处罚并告知承诺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格 | 1.首次违法;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3.违法数额较小;4.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六十一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三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其资格,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他社会救助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处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2 | 330211027002 | 不予处罚并告知承诺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 | 1.首次违法;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3.违法数额较小;4.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六十一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三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其资格,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他社会救助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处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3 | 330211027003 | 不予处罚并告知承诺 | 享受城市居民低保的家庭在收入情况好转后未按规定申报,继续享受城市居民低保 | 1.首次违法;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3.违法数额较小;4.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六十一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三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其资格,追回骗取的 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他社会救助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处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4 | 330211045000 | 不予处罚 | 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 | 1.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5 | 330211026007 | 不予处罚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 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初次违法;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一款第(二)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6 | 330211026005 | 不予处罚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初次违法;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4.违法情节轻微, 未造成危害后果。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一款第(四)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7 | 330211026004 | 不予处罚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1.初次违法;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一款第(五)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8 | 330211023002 | 不予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 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初次违法;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 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9 | 330211023004 | 不予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初次违法;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四)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0 | 330211023005 | 不予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 1.初次违法;2.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五)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1 | 330211043000 | 不予处罚 | 基金会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 | 1.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一)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 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 12 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2 | 330211030004 | 不予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捐 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 1.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二)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三)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四)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 |
13 | 330211029001 | 不予处罚 |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 | 1.初次违法;2.主动改正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
14 | 330211029002 | 不予处罚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服务 | 1.初次违法;2.主动改正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二)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 |
15 | 330211029003 | 不予处罚 | 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 | 1.初次违法;2.主动改正违法行为;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三)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
16 | 330211029004 | 不予处罚 | 养老机构向监管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 1.初次违法;2.主动改正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八)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17 | 330211029005 | 不予处罚 |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 1.初次违法;2.经通知后主动改正;3.未造成不良影响。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 |
18 | 330211029006 | 不予处罚 |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 | 1.初次违法;2.主动改正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七)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
19 | 330211029007 | 不予处罚 | 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 | 1.初次违法;2.主动改正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
20 | 330211029009 | 不予处罚 | 养老机构未依照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违法行为 | 1.初次违法;2.主动改正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一)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
21 | 330211029010 | 不予处罚 |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违法行为 | 1.初次违法;2.主动改正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六)项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
附件2
轻微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
当事人情况 | 姓名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住所 | 联系电话 | |||
当事人承诺 | 温岭市民政局: 对(本人/本单位) 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本人/本单位)进行了告知和法治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 (本人/本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在 年 月 日前改正; 今后遵守 的规定。 若(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 |||
改正情况 | (核查后注明当事人的改正情况,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
附件3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 违法行为,鉴于本次违法行为系首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于 年 月 日经复查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 号)所列情形,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予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起诉。
温岭市民政局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收: 送达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温岭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3年4月12日印发
原文下载:关于印发《温岭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