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0294/2023-996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财企〔2023〕9号
- 成文日期:
- 2023-10-10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12-2023-0002
- 关联类型:
温岭市财政局 温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温岭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企业):
《温岭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经市财政局、市经信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岭市财政局 温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0月10日
温岭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有效推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温岭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于列入2023-2025年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的财政专项激励资金,具体金额根据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下达,连续三年,专项用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应遵循竞争择优、权责不变、绩效优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第四条 明确专项资金的扶持领域。专项资金扶持使用的重点领域为我市新装备、新能源、新电子三大产业领域和“产业促共富”领域。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奖励补助、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担保等。
第五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精准聚焦。市经信局每年围绕三大重点产业领域,组织实施一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标杆)项目,加快推动企业智能化数字化改造。原则上每年安排不低于70%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重点(标杆)项目,并优先支持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且资金拨付年度在建的项目。对已签订的设备购置合同或开具的设备发票总额(含税)在计划设备投资额40%以上的重点(标杆)项目,视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可依企业申请给予资金预补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具体补助标准按现行温岭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及相关细则执行。
第三章 资金的审定和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具体分为组织申报、项目审定、项目公示和资金拨付等四个流程:
(一)组织申报。市经信局发布通知文件,组织资金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申报期限内,按照申报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资料,并经企业所在地政府初审通过后报送至市经信局。
(二)项目审定。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视具体项目情况做好资金审定工作,并根据项目需要开展现场踏勘、数据审核、联合验收或专家验收等。经信局提供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单位名单及奖励金额汇总表;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奖励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三)项目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经信局负责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按公示金额拨付资金;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奖励(补助)项目。
(四)资金拨付。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后,市经信局应及时报送用款计划、收取收款收据,并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将支付凭证按分户明细备份。申请单位收到资金后,应严格按制度入帐、按规定使用。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计划。每个预算年度,市经信局应向市财政局提出次年专项资金的预算方案和绩效目标,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作次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 完善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市经信局需组织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财政管理要求,每年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和有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评价。
第十条 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应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于发现申报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追缴奖励(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具体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