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岭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根据台州市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政府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运行管理责任、建设管理责任的“三+一责任”要求和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工作部署,本市制定了《温岭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了全面改善全省803万农村人口饮用水问题,去年省委省政府提出了《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专项行动,是省委省政府为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实现“两个高水平”奋斗目标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一项重要的民生民心工程,已列入全省为民办实事项目。
二、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5.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6.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7. 《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
8. 《台州市关于建立并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台农饮办[2019]5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共有七章二十七条,主要包括总则、运行管理体制、水源和水源地保护、供用水管理、水质检测与监测、宣传和培训六部分。
一是明确了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各镇(街道)主要领导为农村饮水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市农水局为农村饮用水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的监督、管理和运行指导;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农村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工程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及评价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农村饮用水项目的立项审批,负责制定和调整农村饮用水价格的具体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农村饮用水工程相关经费;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负责农村供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优先保障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用地需求。
二是明确了水务集团和农村供水站管理职责。水务集团为全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泽国区域为泽国自来水公司),负责镇级及以上水厂向农村延伸供水的具体实施和专业化运行管理,负责城乡供水一体化推进工作,输配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农村供水站制水厂区设备日常运行管理维护、净化消毒、出厂水水质检测工作。
三是明确了水源与水源地保护要求。日供水规模200m³以上的农村供水水源应按规范要求划定保护范围,设立警示标志。日供水规模不足200m³的农村供水水源,当地镇(街道)应当督促和指导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制订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设立警示标志。
四是加强了供用水管理。一是规范管理人员、设施和管理制度。直接从事农村饮用水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与水直接接触的管材、配件、药剂、设备和产品等均应具备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合格证和化验报告。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技术维修服务人员,设立服务电话,提供技术和维护服务。二是实行计量收费。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有偿服务,采用计量收费,供水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村级供水站鼓励执行两部制水价,收费标准应经受益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报所在镇(街道)备案。
四是加强水质检测和监测。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供水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开展水质检测工作。日供水量1000m³以上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应具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检验项目及频率执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要求。日供水量1000m³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开展每月一次的出厂水常规指标检测。水质检测结果定期报送至市农水局、卫生健康局备案。市卫生健康局要对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开展每季度一次的水质监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通报市农水局。
五是加强宣传与培训。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市农水局每年组织一次村级供水站安全运行管理培训,各相关镇(街道)每年应当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村级供水站管理人员培训。
解读机关: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