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9000/2019-882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办发〔2019〕18号
- 成文日期:
- 2019-04-02
- 发布单位:
- 市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01-2019-0006
- 关联类型:
-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全面推行渔港“港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全面推行渔港“港长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岭市全面推行渔港“港长制”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渔港在渔业资源管理、安全监管和渔区振兴中的枢纽作用,探索构建以“港长制”为统领的渔船渔港管理体制,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台州市渔船综合管理改革的意见》(台政函〔2018〕74号)和《台州国家渔船综合管理改革试验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台州市全面推行渔港“港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渔船综改〔20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全国文明渔港”“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双创活动为抓手,创新渔港综合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构建“布局一体、管理标准、信息共享、全域覆盖”的渔港管理新模式,实现“依港管船、依港管人、依港管渔”的目标,逐步形成绿色高效、安全规范、融合开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渔业发展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初步建成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完备、管理先进、生态良好的现代渔港体系;全面实行渔港“港长制”,建成4个渔港管理站,实现管理力量协同驻港监管;探索建立渔获物总量管理和定港上岸绿色标签制度;全力创成全国“渔业平安示范县”,深化巩固“全国文明渔港”创建成果,充分发挥渔港在渔业安全生产、渔业资源管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促进渔业一二三产业融合、打造渔业渔村文化、推进渔区乡村振兴等方面作用初步显现。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渔港综合管理。整合涉渔涉港部门和沿海镇渔业管理力量,建成石塘、箬山、钓浜和礁山4个渔港管理站,实行驻港监督管理,推进渔港管理站实体化运作,引导渔业基层管理组织进驻,强化渔船社会化服务。加强渔港渔船信息化建设,提升渔船安全和渔业资源管控能力。完善渔港防灾减灾配套设施,重点加大箬山港区、礁山渔港等港池和航道疏浚,提升渔船抵御台风等自然灾害能力。建成渔港废油水回收装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加强港面日常保洁,开展油污水、废弃网具以及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
(二)强化渔船安全管理。依托渔船渔港综合管理信息化系统,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探索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按照北斗终端在线作业时间据实发放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倒逼渔船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实施渔船安全记分管理,将渔船船东、船长和基层组织纳入渔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加强船籍港和靠泊港渔船信息共享和联动管理,防止出现管理真空。按照风险受控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渔船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进行评估,落实有针对性的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对恶劣天气生产、单船作业生产、渔船海上离线、渔船夜间回港、超航区生产、敏感水域生产等六类事故易发多发渔船,实行动态干预。
(三)强化渔业船员管理。建立港渔、公安、渔业互保、属地政府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配备。推动渔业互保试行实名制保险和船员参保报备制,准确掌握海上船员变化动态。在重点渔业镇建立船员培训中心、渔事纠纷调解中心和渔业船员流转市场,规范渔业船员流转。落实渔业船员配员标准,推行船东船长、职务船员、普通船员和监护人“四个必训”机制,引导入渔劳力参加各类培训,增加职务船员供给。
(四)强化渔业资源管理。根据渔港分布、渔民交易习惯、渔政管理力量配备等情况,按定点上岸渔港的标准要求,编制渔获物定港上岸管理总体规划,加强定点上岸渔港渔货装卸、物资补给、市场交易、物流配送、冷藏加工、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确定“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名录,并报省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总结试点渔船经验,继续探索渔获物总量管理和溯源管理,完善渔捞日志、交易转载日志和渔获物绿色标签制度。加强渔获物定港上岸监管,逐步杜绝无绿色标签渔获物出港。
三、组织形式
(一)组织体系
市政府成立全市渔港“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台州温岭海事处、市气象局和沿海各镇为成员单位。
温岭中心渔港实行“港长制”责任管理体系,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市级港长,石塘镇主要负责人担任镇级港长。松门礁山渔港等二级及以下渔港或避风岙口,由属地镇主要负责人任港长,负责渔港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二)工作职责
1.市渔港“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渔港“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渔港“港长制”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全市渔港“港长制”工作落实推进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成员单位履行相关职责。
市渔港“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渔港及渔港经济区建设发展、综合管理、安全生产等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办法,督查、考评镇级“港长”及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协调组织各方力量实施联管联控。
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履行“港长制”办公室和渔港管理职责,负责制订和督促指导渔港和渔港经济区规划建设,实施驻港监管,依法查处涉渔涉港违法违规行为。
市发改局:负责渔港和渔港经济区项目管理,将涉渔企业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市公安局:负责管辖区域内海上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处置,依法查处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依法开展渔业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协同开展港口执法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渔港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和渔港管理站建设、运行等资金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渔港和渔港经济区项目的规划选址,做好渔港和渔港经济区项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预审、海域使用论证,优先保障渔港公益性项目用地用海。
市应急管理局: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负责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负责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流通环节渔获物食品安全监管,加强渔船交易活动和船用产品质量监管;依法协助开展渔具销售点、水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向渔船供油、供冰及违反渔业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查处。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加强做好渔港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准入,加强对陆源污染物进入渔港的监测、监管,严控陆域污染物超标排放;牵头开展涉海环保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台州温岭海事处:协助开展港口执法检查、综合性渔港船舶油类污染防治、港内水上船舶事故调处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海洋灾害性天气和防灾减灾方面气象预报和发布。
2.“港长”职责
市级“港长”职责:统筹渔港规划建设,协调综合管理,督促镇级“港长”履职,推进渔港振兴。
镇级“港长”职责:整合各方力量,做好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生态保护、港区秩序、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承担渔港及渔港经济区的规划建设和发展。每季度向总“港长”和市渔港“港长制”办公室报告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沿海镇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职责,建立运行机制,确保2019年底所辖渔港全面实施“港长制”。市、镇两级“港长”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港长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渔港“港长制”工作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综合协调作用,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渔港及渔港经济区建设发展、综合管理、安全生产、生态保护及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
(二)配强管理力量。理顺驻港监管职能和监管体系,强化驻港监管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绝对忠诚、业务过硬、干事担当、干净自律、装备精良的驻港管理队伍。沿海各镇成立渔船安全应急处置中心,配强配足重点渔业镇管渔干部,鼓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配置力量,承担对渔船实时监控管理,指挥、调度、协调海上渔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职能。
(三)落实资金保障。整合涉渔涉港财政资金,加大对渔港和渔港经济区建设、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的支持力度。将渔船渔港综合管理平台建设、渔港码头可视化系统建设、渔港综合管理站运行等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引导金融资源向渔港经济区集聚,鼓励引导社会各界资金投入渔港经济区建设。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进渔港保洁和日常管护。
(四)实行严管严治。强化渔港联合执法检查,严格执行“八条规定”“铁十条”“渔安六率”“六个一律”“七必查”等硬措施,深入推进涉氨冷藏船的严格整治,持续开展“一打三整治”“打非治违”制度化常态化,依法清剿“三无”船舶,守住职务船员配备不齐、船载安全设备缺失、渔港消防设施失效等危及渔船安全的风险底线,建立渔船安全管理新规矩。
(五)严格考核问责。完善考核制度,统筹整合、科学设定渔船渔港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增加考核权重,健全渔船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渔船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健全责任追究体系,加大问责力度,促进“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乡镇属地、船东主体”责任机制的落实。
(六)注重舆论引导。利用各级媒体和宣传平台,广泛宣传渔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渔船渔港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成效,切实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设立各级渔港“港长”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提高公众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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