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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兴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公告 温不动产告字(2024) 395号

2024-04-26 16:42:34浏览次数:字体:[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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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书遗失、灭失,原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现予以废止,特此公告:
序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书权利人不动产坐落不动产权利类型用途不动产面积公告期限备注
1温集用(1997)第01031号李宗兴坞根镇乡西里村宅基地使用权住宅用地55.08平方米2024.4.24-2024.5.15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