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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起草说明】关于征求《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14 16:47 信息来源: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商贸经济发展水平,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推进商贸主体、商贸平台建设等工作,温岭市商务局受市政府委托,修订起草了《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公示时间:2021年10月14日至2021年11月14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1月14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温岭市商务局。
    联系电话:86222081,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258号710室。
    附件: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关于加快商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起草说明.doc

温岭市商务局

2021年10月14日


关于加快商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商贸经济发展水平,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助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台州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商贸主体提质扩容

1.鼓励企业规范发展。批发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限额以上标准,并纳入国家统计直报系统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次年起,连续三年实行绩效考核,年销售额实现20%以上增幅的,当年给予2万元的奖励。

2.鼓励企业梯度提升。对纳统的批发企业,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每新增2000万元奖励5万元;销售额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每新增5000万元奖励5万元;销售额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每新增1亿元奖励5万元。对纳统的零售企业,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5万元;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每新增2500万元奖励5万元;销售额1.5亿元以上2.5亿元以下的,每新增5000万元奖励5万元。

3.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纳统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纳统的零售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5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且年销售额增速达到全市平均增速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的奖励。次年起,年销售额实现20%以上增幅的,按销售额体量等级对应标准的20%继续给予奖励。

4.鼓励专业市场设立贸易公司。专业市场主体新设立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零售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5亿元,且纳入国家统计直报系统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奖励。

5.鼓励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工业企业分离新设立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零售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5亿元,且纳入国家统计直报系统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奖励。

6.鼓励分支机构转独立法人。对总部在市外的分支机构在我市转为独立法人,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零售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5亿元,且纳入国家统计直报系统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奖励。

7.鼓励老字号企业发展。对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8.鼓励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对首次获得省级以上、台州市级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加快商贸设施平台建设

9.支持商贸设施建设。对符合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新建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百货商场、大型超市,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首次开业时给予投资主体30万元的奖励。

10.鼓励高品质步行街建设。对通过省级、台州市级验收的高品质步行街,分别给予运营主体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11.鼓励智慧商圈建设。支持商圈智慧化改造,对通过省级、台州市级验收的智慧商圈试点(培育),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12.鼓励夜间经济集聚区(夜经济坐标)建设。推进夜间消费重点商圈改造提升和夜间经济培育发展,对通过省级、台州市级验收的夜间经济集聚区(夜经济坐标),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13.推进乡村商贸发展。对获评省级现代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省级公益性农产品市场的创建主体,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扩大汽车消费

14.支持汽车销售品牌引进。对新引进落址我市的汽车销售品牌,按照建筑面积给予经营主体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投资额10%的分档限额补助。其中:建筑面积2000-3000平方米且装修投资额600万元以上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建筑面积3000-5000平方米且装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装修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以上补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汽车销售品牌首次落户我市的再奖励50万元。

15.支持汽车销售品牌集聚发展。对落址于汽车产业集聚区的汽车销售品牌经营主体,给予集聚奖励和租金补助。建筑面积2000-3000平方米、3000-5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集聚奖励。对租赁在汽车产业集聚区的汽车销售品牌经营主体,连续三年给予年租金1万元/100平方米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16.支持汽车产业集聚区做大做强。对落址汽车产业集聚区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年度绩效评估。其中:新引进的汽车销售企业按其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额的80%连续五年给予奖励;入驻汽车产业集聚区的存量汽车销售企业,按其地方经济贡献额增长部分,连续五年给予全额奖励。

17.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对新能源汽车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新能源汽车销售额增幅达到30%的汽车销售企业,给予 5万元奖励;增幅超过30%的部分,每增长100万元,再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支持首店经济发展

18.鼓励国际首店品牌发展。对在我市开设浙江首店、旗舰店的国际品牌企业,开设首店的年租金和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开设台州首店的,年租金和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19.鼓励本土首店品牌发展。对在我市开设浙江首店、旗舰店的本土品牌企业,开设首店的年租金和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开设台州首店的,年租金和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0.鼓励商业机构引进首店品牌。对商业综合体和特色街区运营管理机构每引进一家浙江首店、台州首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21.鼓励本土首店连锁发展。对总部设在我市,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品牌的各类独立法人企业,在市外每净增一家门店(非独立法人企业),经验收确认,每家给予1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会展经济做大做强

22.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展会。对市政府组团参展的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全额补助。对列入政府重点支持类、一般支持类名录的展会,分别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80%、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3.支持举办品牌展会。专业展览机构承接国家级协会、商会主办或联合主办,在市会展中心举办且标准展位在500个以上的专业展览会,给予备案的展览机构20万元的奖励。

24.支持举办产业展会。在市会展中心按市场化运作新举办的产业展览会,按实际标准展位数对备案的展览机构连续三届给予奖励,展位数在300-499个、500-999个、1000个以上的,分别给予450元/展位、550元/展位、650元/展位的奖励。在市会展中心按市场化运作连续举办四届以上的产业展览会,按以上对应标准的30%给予奖励。

25.支持举办新兴展会。在市会展中心按市场化运作新举办的消费展览会、文化等新兴展览会,按实际标准展位数对备案的展览机构连续三届给予奖励,展位数在300-499个、500个以上的,分别给予250元/展位、300元/展位的奖励。在市会展中心按市场化运作连续举办四届以上的新兴展览会,按以上对应标准的30%给予奖励。

六、促进电子商务提速增效

26.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规范发展。电子商务企业首次纳入国家统计直报系统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生产企业剥离电子商务业务成立电子商务分支机构首次纳入国家统计直报系统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每新增1500万元奖励10万元;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每新增3000万元奖励10万元。

27.鼓励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对开展线上销售我市农(渔)产品、景点门票、民宿、农(渔)家乐,运营一年以上且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经营主体5万元的奖励。鼓励改造提升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对经验收合格且正常运转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给予2000元/个的补助。

28.鼓励企业开展直播应用。传统企业首次采用自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直播销售额首次突破50万元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传统企业委托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年直播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29.支持直播基础设施建设。对直播间在10间、20间、30间以上且建筑面积分别在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以上,经运营一年以上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30.支持引进优质MCN机构。对在我市注册并获得电商平台官方认证的MCN机构,每年新培育服务于我市企业的带货主播不少于30名(年播时长不少于500小时)的,连续两年给予30万元/年的奖励。对MCN机构独家签约服务于我市企业且年直播销售额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主播,分别给予每家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1.鼓励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运营一年以上,注册用户500家以上或平台成交额50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按软硬件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专业市场开展网络销售,运营一年以上且年成交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软硬件投资额的20%给予市场运营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2.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上,入驻率超过80%且入驻电子商务企业20家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0%给予园区运营主体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电子商务产业园运营主体引进市外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并按月度新增纳入国家统计直报系统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5万元/家的奖励。

33.鼓励电子商务综合示范培育。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评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分别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评定的电子商务荣誉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34.支持电子商务技能培训。经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或实践基地,按计划培训电子商务业务技能,每场培训人数不少于50人,给予每6课时7000元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5.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对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办公场所租赁费用予以全额补助。对经省商务部门评估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6.支持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发展。对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投资的电子商务项目,可积极予以扶持。

七、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

37.推进回收网点建设。支持在规划范围内新建或改造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不含已列入新建小区回收网点),对标准化回收网点,营业面积10-15平方米的,连续两年分别给予0.5 万元、1万元的奖励;营业面积15平方米以上的,连续两年分别给予1万元、1.5万元的奖励。

38.推动两网融合建设。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向环境服务与资源利用并重转型,推进与城乡环卫网络一体发展的,给予10万元的补助。

39.支持低价值物回收。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废玻璃、废衣织物等低价值物回收,对回收量达到1吨/日以上的企业,给予50元/吨的回收服务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0.积极培育再生资源龙头企业。对被评为浙江省有实力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全品类兜底回收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九、附则

41.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一般是指在温岭市范围内注册、依法纳税、查账征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42.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或已享受其他扶持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新增纳统条款除外。

43. 企业奖补资金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对地方的纳税贡献度,荣誉性奖励及首店经济奖励政策暂不受此条件限制。

44. 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奖励补助资格: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因违法排污被环保部门查封扣押、责令停产整治或被依法关停的;税收违规行为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的(以行政处罚字号年限为准)。

45.本意见由温岭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读。

46. 本意见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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