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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评标专家评价考核管理办法

2020-07-07 16:12:09浏览次数:字体:[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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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事项管理的通知》(温公管【2019】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温岭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标专家的评价考核及管理工作。

评标专家评价考核以日常评价和综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记入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考核工作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负责全市评标专家的考核、监督和管理工作,建立全市评标专家信用信息档案,对全市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市公管委负责组织协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专家进行日常评价,汇总上报评价考核及相关处理结果。 

评价考核对象分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和温岭库专家。

一、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的考核

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根据《关于印发台州市评标专家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台公管办〔2018〕3号)文件的规定,由温岭市公管委汇总专家不良行为情况,在每月月底前报送给台州市公管办(见附表5)。

若有不良行为的专家同时在温岭市库中,由市公管委以温岭市评标专家库的考核办法一并进行处理并公示。

二、温岭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的考核

(一)考核方式和流程

1、日常评价。日常评价责任单位按照“一标一评”的要求,对评标专家进行量化评价。

从温岭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若有不良行为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向市公管委报送评标专家具体不良行为情况(见附表3),由市公管委汇总评标专家具体不良行为情况并公示处理结果。

2、综合考核。市公管委根据汇总的日常评价情况,对存在扣分情形的评标专家建立综合考核档案,对在一个计分周期内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评标专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3、考核周期。综合考核以一年为一个周期,采用百分制,初始分为100分。一个周期结束后其累计扣分值予以清零,不再转入下一个周期。

(二)考核内容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评标专家的下列情形进行评价(详见附表1);

2、市公管委负责对评标专家的下列情形进行评价(详见附表2);

3、以下法律文书中认定的评标专家行为,符合附表1和附表2中规定的,可以直接认定为不良行为并按照规定扣分:

(1)行政机关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3)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定书;

(4)有效的公证文书。

(三)考核结果的公开

评标专家有不良行为扣分记录的,市公管委向本人发送《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告知单》。

评标专家综合考核分数低于80分(含本数),通报批评并暂停评标资格6个月的,公示期为6个月。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公示期限为1年。

本条规定的公示期限低于行政处罚禁止参加招标项目评标活动期限的,以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作为公示期限。

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评标专家姓名、不良行为内容、处理结果、处理依据、处理日期、处理部门和公示期限等。

(四)考核结果的应用

评标专家综合考核分数低于80分(含本数)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暂停评标资格6个月。在考核周期内,恢复评标资格后,再次累计扣分20分(含本数)以上的,再次给予通报批评和暂停评标资格6个月。

行政处罚禁止其参加评标活动的期限长于本条规定的,以行政处罚时限为准。

被暂停评标资格的专家,暂停期满后,需本人向市公管委提出申请,经相关程序后恢复其评标资格。

从温岭库抽取的评标专家具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公管委直接将其从温岭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附表: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专家的评价对照表

2.温岭市公管委对评标专家的评价对照表

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日常评价表

4.温岭市公管委日常评价表

5.市评标专家综合评价表

附件:温岭市评标专家评价考核管理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