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发布日期: 2026-04-0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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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人社监令字〔202653

被责令改正单位(人):秦福光(身份证号:411425********1215

经查,你(单位)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无照经营的鞋帮加工厂拖欠李某、佘某某等11名工人工资合计86015元未支付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指令如下:限你在三日内付清上述李某、佘某某等11名工人工资合计86015元

你(单位)应认真执行上述指令,并于2026410日前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温岭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地址: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66号邮编:317500,联系电话:0576-86221795,0576-89953800

拒不履行本限期改正指令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指令书送达采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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