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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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人社监令字〔2026〕5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人):秦福光(身份证号:411425********1215)
经查,你(单位)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无照经营的鞋帮加工厂拖欠李某、佘某某等11名工人工资合计86015元未支付。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指令如下:限你在三日内付清上述李某、佘某某等11名工人工资合计86015元。
你(单位)应认真执行上述指令,并于2026年4月10日前把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温岭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地址: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66号,邮编:317500,联系电话:0576-86221795,0576-89953800。
拒不履行本限期改正指令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指令书送达采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