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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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云隆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邓维友与你单位、台州市文龙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人事争议(浙温岭劳人仲案(2025)1111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仲裁裁决书用其他方式已无法送达,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浙温岭劳人仲案(2025)11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内容如下:
驳回申请人邓维友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温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