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温综执催告字〔2025〕第000013号 (林新新)

发布日期: 2026-04-2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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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新新: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送达 温综执罚决字〔2025〕第 0004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11月26日前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如下催告: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按照温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4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 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联系方式:联系人:林雨诗、王一新,联系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体育场路518号,联系电话:0576-81625780。

附件: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温综执催告字〔2025〕第000013号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_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_温综执催告字〔2025〕第000013号.pdf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