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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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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菊清:
你方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物一案。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6年05月21日到你方实际居住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锦园小区静水苑6幢601室向你方送达《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综执罚告字〔2026〕第000242-1号),因你方在住所现场直接拒绝接收告知书,无法送达;2026年05月21日,本机关采取邮寄的方式向你方实际居住地址邮寄上述文书(单号:XA72555157833),2026年05月23日邮件被拒收退回。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方送达上述文书。依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综执罚告字〔2026〕第000242-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届满,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05月25日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附件: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综执罚告字〔2026〕第000242-1号)邵菊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