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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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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玲斌(332623197202072561):
你方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2026年5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多次拨打你方电话,你方均未接通。2026年5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方住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520号京汉君庭3幢2103室直接送达《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温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000957号),你方房屋无人应答。2026年5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采取邮寄方式,向你方常住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520号京汉君庭3幢2103室和身份证登记住址温岭市坞根镇坑潘村178号分别邮寄《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温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000957号),邮寄单号分别为XA72555164933和XA72555163533。2026年6月1日,你方常住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520号京汉君庭3幢2103室邮寄挂号信因无人签收被退回。2026年6月3日,你方身份证登记住址温岭市坞根镇坑潘村178号邮寄挂号信已被签收,但签收人非你方本人。2026年6月4日,执法人员致电你方,向你方确认是否收到《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温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000957号),你方表示未收到,现在外出差且不便提供新的收件地址。故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方送达上述告知书。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温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000957号)。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届满,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6月4日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附件:1、《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
(温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000957号)潘玲斌告知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