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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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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玲斌:
你方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2026年7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你方,告知上述案件决定书已下,沟通决定书送达事宜,你方表示现在外地出差,且不便提供新的出差地址。2026年7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方住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520号京汉君庭3幢2103室直接送达《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957号),你方房屋无人应答。同日,本机关执法人员采取邮寄方式,向你方常住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520号京汉君庭3幢2103室和身份证登记住址温岭市坞根镇坑潘村178号分别邮寄上述决定书,邮寄单号分别为XA72555196133和XA72555197533。2026年7月21日,你方常住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520号京汉君庭3幢2103室邮寄挂号信因人不在本地被退回。2026年7月22日,你方身份证登记住址温岭市坞根镇坑潘村178号邮寄挂号信被拒收退回。故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方送达上述决定书。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957号)。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届满,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23日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附件:1、《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957号)潘玲斌决定书00095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