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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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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6年3月13日,本机关接到投诉举报件,称当事人销售的“里露全价主食猫条”原料组成里黑松露不在《饲料原料目录》内。2026年3月16日,本机关对温岭市某某宠物用品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货架上挂放着1包“里露全价主食猫条”,其标签上的原料组成含有黑松露。经查询,黑松露不在《饲料原料目录》内。2026年3月23日,本机关立案调查。
2026年3月6日,投诉人在当事人开设的淘宝商城宝宝猫咪食堂内下单一包里露·全价主食猫条(黑松露&羊奶)。2026年3月7日,当事人通过温州某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分仓库的微信服务群下单,由该公司代发。2026年3月10日,投诉人发起退货退款,将购买的1包里露·全价主食猫条(黑松露&羊奶)寄回当事人店内。当事人收货后挂在货架上继续销售,后于2026年3月16日本机关检查时查获。里露·全价主食猫条(黑松露&羊奶)标签上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宠爱(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湖南镇鹏旺路2号,生产许可证编号:闽饲证(2021)11478,净含量:15g*7支,原料组成:鸡胸肉、三文鱼、鸽肉、兔肉、鱼油、鲜鸡蛋、巴西莓、魔芋粉、羊奶粉、乳清蛋白粉、黑松露、墨鱼汁。经查询,黑松露不在《饲料原料目录》内。当事人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的行为,违反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但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将产品下架,违法经营的饲料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销售的产品已退货退款,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浙农法发〔2025〕7号)之规定,2026年6月16日,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视点: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禁止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若违反此规定,将依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三)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的;”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将产品下架,违法经营的饲料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销售的产品已退货退款,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