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温岭市新河某某农资店劣质农药案

发布日期: 2026-03-3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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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2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经营的“马拉·杀螟松”农药进行质量监督抽检。2026年1月12日,本机关接到《检测报告》,报告称该农药样品马拉硫磷质量分数实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农药涉嫌为劣质农药。当事人涉嫌经营劣质农药,2026年1月13日,本机关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5月30日,从台州市黄岩某农资服务部购入“马拉·杀螟松”农药2箱(每箱20瓶,共40瓶),每瓶280毫升,进货价格是每瓶8元,销售价格是每瓶10元,货值400元,截至案发时,已销售了32瓶,检验用去1瓶,还剩7瓶(包括抽样时留存1瓶),共获销售金额320元。经检测,该“马拉·杀螟松”农药有效成分马拉硫磷质量分数实测结果是2.3%,不符合Q/GJN 02-2018标准应为10.0%±1.0%的要求。

2026年3月25日,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五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劣质农药“马拉·杀螟松”7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0元,3、处罚款人民币4500元。

法律视点:

农药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使用低于农药质量标准的农药难以起到防治病虫害的作用,可能导致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严重损害农户权益。《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属于劣质农药。本案中,当事人经营农药产品的实际有效成分低于标称值,属于典型的经营劣质农药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其经营劣质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了农药经营管理秩序,保护了农户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