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0294/2026-10105209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6-03-30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有效性:
  • 文件登记号:
  • 关联类型:
  • 政策原文

《温岭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3-30 15:09 作者:林卿安 信息来源: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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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有关规定,按照《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6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的通知》有关要求,开展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清理范围

2025年12月31日前温岭市财政局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结果

继续有效16件,拟修改12件,废止1件,宣布失效2件,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废止14件。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岭市财政局

解读人:温岭市财政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联系方式:0576-80686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