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1081000000/2026-101048538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6-01-29
  • 发布单位:
  • 市府办
  • 有效性:
  • 文件登记号:
  • 关联类型:
  • 政策原文

【文字解读】关于《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2-06 10:46 作者:胡荻 信息来源:技术保障科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路桥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台政发〔2025〕9号)等相关规定,划定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55号)

(四)《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

三、主要内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太平街道、城东街道、城西街道、城北街道、横峰街道、泽国镇、新河镇。

下列地点及其一百米范围内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风景名胜区域、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消防重点单位;

4.军事设施所在地;

5.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

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9.商品交易市场和建筑工地;

10.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二)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种类

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销售、燃放时间规定

1.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除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外的全市行政区域范围。

2.在上述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在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三、正月初四、正月初八、正月十五等六日燃放,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3.应急管理部门可参照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确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时间可以提前三日),确保烟花爆竹实行定时定点销售。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6年1月29日起实施,2024年12月31日发布的《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温政发〔2024〕22号)同时废止。  

四、适用范围

浙江省温岭市全市范围

五、注意事项

(一)太平街道、城东街道、城西街道、城北街道、横峰街道、泽国镇、新河镇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在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三、正月初四、正月初八、正月十五等六日燃放,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六、关键词解释

【燃放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七、新旧政策对比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增加了泽国镇、新河镇。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岭市公安局

解读人:徐波;职务:温岭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场所行业管理中队中队长

联系电话:0576-86106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