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岭市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温岭市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措施》(温政发〔2024〕14 号)自施行以来,在生育补贴、托育服务、住房支持、妇幼健康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举措,取得了积极成效。该政策有效期截止至2026年6月25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拟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
二、出台目的
降低生养育成本,减轻家庭育儿负担,推进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高质量发展。
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
2.《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3.《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中办发〔2025〕22号)
4.《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2〕27号)
5.《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
6.《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作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浙总工发〔2018〕11号 2025年修订)
7.《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出生缺陷预防项目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20〕2号)
8.《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5〕17号)
9.《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台市委发〔2023〕19号) 10.《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台房金发〔2026〕5号)
四、编制过程 本政策初稿于2026年2月起草,2月5日召开生育支持政策讨论会议,5月完成了相关部门和全市镇(街道)的意见征求,并通过了政策绩效评估、合法性审查。5月27日市府办召开征求意见会,同时经过网上公示、人大基层单元意见征求等程序,对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对接和吸收。经反复酝酿、吸收完善,前后多次修改,6月18日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于2026年6月25日正式印发。 五、主要政策措施 (一)政策适用对象
1.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一方或双方为温岭户籍的夫妇(因参军注销温岭户籍的除外)及其共同生育或收养的温岭户籍子女。
2.入托在温岭市已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的家庭。
3.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保障对象。
(二)政策措施
1.生育养育保障服务。提供孕前、婴幼儿(新生儿)期筛查检查服务,困难家庭(低保低保)生育养育保障,实施托育补助、国家育儿补贴,减少出生人口缺陷、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保障儿童健康等6条举措,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实施。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享受统一的生育服务包保障政策1条,由市医疗保障局牵头实施。
2.特殊家庭保障服务。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购买意外住院保险,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提供生活补助用于日常慰问等2条举措,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实施。
3.住房保障服务。生育多孩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上的支持政策1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实施。根据家庭人数申请调换公房,优先参加摇号选房政策1条,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实施。
4.多孩家庭子女实行“长幼随学”政策1条,由市教育局牵头实施。
5.婴幼儿照护及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1条,由市税务局牵头实施。
6.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基层工会可以进行实物或现金慰问等举措1条,由市总工会牵头实施。
7.延长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假等,明确假期期间工资、奖金、福利照发等举措1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实施。
六、新旧政策对比
(一)适用对象
第二条由“经卫生健康局备案的托育机构”调整为“入托在温岭市已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的家庭”。
(二)支持措施
1.新增6条。为第10-15条,主要整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增加了育儿补贴、婴幼儿照护及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根据省级政策增加了生育服务包、工会会员生育慰问、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假;根据温岭市级政策增加了直管公房选房等内容。
2.修改3条。分别为第4条、第6条、第7条。
第4条:将“为入托纯托育机构的婴幼儿家庭按照三孩1420元/月、二孩720元/月、一孩520元/月发放托育服务补助;为入托托幼一体幼儿园的婴幼儿家庭,按照三孩720元/月、二孩360元/月、一孩260元/月发放托育服务补助。”调整为“2026年7月1日起为入托纯托育机构的0-36月龄婴幼儿家庭,按照每孩600元/月发放托育服务补助;为入托托幼一体幼儿园的0-36月龄婴幼儿家庭,按照每孩350元/月发放托育服务补助。”调整依据:根据我市实际入托以托幼一体幼儿园为主,适当提高一孩托育补助,激发群众生育意愿。
第6条:将“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多孩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和可贷款额度均上浮20%。”调整为“生育多孩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二孩家庭和三孩家庭的贷款额度可按照本市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分别上浮30%和50%。”调整依据:根据关于印发《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台房金发〔2026〕5号)修改。
第7条:将“拥有户籍和住宅产权家庭的二孩就读镇(街道)内义务教育学校的,可实行‘长幼随学’;拥有户籍和住宅产权家庭的三孩优先就读镇(街道)内义务教育学校。”调整为“拥有户籍或住宅产权的多孩家庭子女可实行‘长幼随学’,其中三孩可保障就读镇(街道)内义务教育学校。”调整依据: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2〕27号)调整内容。
七、保障措施
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引导、加强部门协作、做好工作落实四个方面的保障措施,确保《温岭市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措施》有效实施。
八、注意事项
本政策自2026年6月25日开始实施,实行期限为三年。如上级政策规定高于本标准,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政策实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九、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0576-86128085
温岭市教育局:0576-86210967
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0576-86109650
温岭市税务局:0576-86812366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576-81761075
温岭市医疗保障局:0576-86212012
温岭市总工会:0576-86119037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76-8622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