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温政复〔2025〕295号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发布日期:2026-06-15 16:56 信息来源:复议应诉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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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干荣傲,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5年6月3日作出编号331081195257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不服,于2025年6月5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5年6月12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3日作出编号331081195257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26日6时11分许,申请人岳驾驶车牌号浙JXXXXXX小型轿车,途径温岭市大石松一级公路30km+580km箬横镇下朱村路口时,因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记录。2025年6月3日,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自助处理平台处理该起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00元,记1分。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25年6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岳驾驶小型轿车途径温岭市大石松一级公路30km+580km箬横镇下朱村路口时,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00元,记1分,并无不当,本机关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5年6月3日作出的编号331081195257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711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本复议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六十八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