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温政复〔2025〕292号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发布日期:2026-06-15 16:53 信息来源:复议应诉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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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干荣傲,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25年64日通过浙里复议平台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10日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331081172762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4日16时许,在温岭市城北街道北新南路东普村41幢前路段,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人员发现申请人何所有的号牌为贵DXXXXX小型轿车的排气管经过改造。被申请人经现场询问调查,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责令申请人恢复原状,并当场作出331081172762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贰佰元,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25年6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车辆照片等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何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责令申请人恢复原状,对申请人处以罚款贰佰元并无不当,本机关应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331081172762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77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本复议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