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温征告〔2026〕25号)

发布日期: 2026-01-2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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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5年12月25日作出的浙土字(331081)A[2025]-0017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温岭市2025年度计划第30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松门镇2025-08-03、04、05、06、07、08(振兴路建设项目)项目,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四至: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南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3469公顷,其中农用地(除林地外)0.3469公顷。

新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3139公顷,其中农用地(除林地外)0.3139公顷。

红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3703公顷,其中农用地(除林地外)0.3703公顷。

苍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4473公顷,其中农用地(除林地外)0.4473公顷。

河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7610公顷,其中农用地(除林地外)0.7491公顷,建设用地0.0119公顷。

松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2966公顷,其中农用地(除林地外)0.2966公顷。

松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4210公顷,其中农用地(除林地外)0.4210公顷。

松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2865公顷,其中农用地(除林地外)0.2865公顷。

远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3148公顷,其中农用地(除林地外)1.1771公顷,建设用地0.1377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3〕36号)文件规定执行。社保安置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51号)文件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本次征收不涉及房屋拆迁安置。

五、温岭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1081)A[2025]-0017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6-89933697

监督电话:0576-89930297

附件:土地勘测定界图.pdf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