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1081000000/2026-101064357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征补〔2026〕5号
  • 成文日期:
  • 2026-08-07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温岭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8-07 17:37 信息来源:技术保障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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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人:温岭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温岭市人民东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楼向辉,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吴云华。

被征收人:毛月雪。

2022年5月12日,本机关作出《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太平街道东门路A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温政发〔2022〕13号),并于当天公告,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相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被征收人吴云华、毛月雪所有的坐落于太平街道月河居人民中路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温房权证城区字第149213号,土地证号为温国用(2007)第G0050号),被列入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路A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但被征收人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路A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和台州市鼎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4日作出行政补偿决定(温政征补〔2025〕14号)。经研究决定,因房屋征收决定与上述行政补偿决定书相距时间较长,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作出补充决定如下:

以《温岭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决定书》(温政征补〔2025〕14号)明确的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人民币5311959.58元)为基数,参照一年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给予补偿,自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拆除之日2022年12月31日起至《温岭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决定书》(温政征补〔2025〕14号)作出之日2025年11月24日另行补偿金额人民币231397.7元(以货币形式支付),全部存储于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开户银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