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1081000000/2026-101061353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发〔2026〕13号
  • 成文日期:
  • 2026-07-07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00-2026-0003
  • 关联类型:
  • 政策解读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 07- 07 15: 46 作者: 胡荻 信息来源: 技术保障科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温岭市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岭市支持积极生育政策若干措施

为更好顺应人口发展新形势,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发展现状与实际需求,修订出台本政策措施。

一、适用对象

(一)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一方或双方为温岭户籍的夫妇(因参军注销温岭户籍的除外)及其共同生育或收养的温岭户籍子女。

(二)入托在温岭市已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的家庭。

(三)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保障对象。

二、支持措施

(一)免费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检查、增补叶酸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二)免费提供新生儿疾病筛查、养育风险筛查、发育筛查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三)诊断为不孕不育症的困难家庭(低保低边)夫妇,依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后成功生育的,给予10000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四)2026年7月1日起为入托纯托育机构的0-36月龄婴幼儿家庭,按照每孩600元/月发放托育服务补助;为入托托幼一体幼儿园的0-36月龄婴幼儿家庭,按照每孩350元/月发放托育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各镇<街道>)

(五)为生育三孩的困难家庭(低保低边)发放一次性育儿津贴3000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各镇<街道>)

(六)生育多孩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二孩家庭和三孩家庭的贷款额度可按照本市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分别上浮30%和50%。(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拥有户籍或住宅产权的多孩家庭子女可实行“长幼随学”,其中三孩可保障就读镇(街道)内义务教育学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八)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购买保费为350元/年的意外住院保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各镇<街道>)

(九)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提供100元/月的生活补助(日常慰问)。(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计生协会、各镇<街道>)

(十)发放国家育儿补贴,补贴对象为从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的具有温岭户籍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每孩每年3600元,至其年满3周岁。(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

(十一)按照婴幼儿照护及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可享受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双方扣除比例不得超过100%,可以由其中一方扣除100%,也可以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二)直管公房申请人及申请家庭人员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家庭人员有增加的情况下,可根据家庭人数申请调换公房,优先参加摇号选房。(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三)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享受统一的生育服务包保障政策,生育服务包范围和支付限额标准以内的费用,予以全额保障。生育服务包范围以外或超过支付限额标准的费用(含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十四)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基层工会可以进行实物或现金慰问,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生育二胎及以上时,每人每次不超过2000元。(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财政局)

(十五)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其他

(一)本政策自2026年6月25日开始实施,实行期限为三年。

(二)如上级政策规定高于本标准,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政策实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