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温人社监令字〔2025〕115号)网络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9-1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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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温人社监令字〔2025115

被责令改正单位(人):温岭市元鑫汽车配件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332623********2820、实际经营人:郑某331081********3015

经查,你(单位)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拖欠员工陈某、朱某某2人工资共计人民币96926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指令如下:

限你于三日内付清上述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96926元。并于2025年9月15日前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泽国劳保所(地址:泽国政府103室,联系电话:86461626)。

拒不履行本限期改正指令的,本机关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指令书送达采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