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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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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应急管理局

温岭新河年产300万辆新能源电动车智能制造(一期)一标段项目“3·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5-08-28 11:10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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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813温岭新河年产300万辆新能源电动车智能制造(一期)一标段项目(以下简称智能制造项目)3号厂房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50000元

事故发生后,事故相关单位未向温岭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故情况5月25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接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后,根据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规定,成立由温岭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温岭市公安局、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温岭市总工会和温岭市新河镇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聘请专家鉴定,查明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经调查认定,温岭新河年产300万辆新能源电动车智能制造(一期)一标段项目“3·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施工单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真正履行法定管理职责,施工人员未确保作业区域安全,且施工单位瞒报事故信息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浙江绿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驹公司),成立于2022年09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MABXMWYT8D;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八千万元;法定代表人:瞿博哲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新河镇机新路东侧、新许路北侧,温岭两高联络线新河出入口500米处(自主申报);经营范围:摩托车及零部件研发

2.施工单位:中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岭公司),成立于1999年09月2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16116869N;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88万;法定代表人:李冬明;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箬横镇箬横大道168号(人民政府大楼306室);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3.监理单位:温岭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成立于2001年01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26591508J;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云飞;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设计院大楼;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

2023年6月27日,绿驹公司与中岭公司签订年产300万辆新能源电动车智能制造(一期)一标段施工承包协议,中岭公司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3年11月28日;发证机关为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地址为温岭市新河镇机新路东侧、新许路北侧;建设规模216699.13m²;合同工期2023年6月28日至2026年6月27日;合同价格42711.8870万元。

2023年8月17日,绿驹公司与监理公司就智能制造项目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中岭公司:

1)安全管理架构。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李冬明,智能制造项目设项目经理吴德友、项目技术负责人(实际安全负责人)为郑伟明,智能制造项目3号厂房专职安全员为郑希良。(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公司已建立了电焊、塔吊、司索作业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预案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3)安全管理职责履行。项目经理吴德友负责项目技术工作;项目技术负责人(实际安全负责人)郑伟明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专职安全员郑希良负责3号厂房安全管理工作。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28日,智能制造项目3号厂房地面施工需要清理地面剩余建筑材料,曾桂平安排曾海强用叉车将剩余的加砌块搬离3号厂房。剩余加砌块堆放在3号厂房西北部,浙J26172叉车停放在3号厂房西北部。

3月28日13时许,曾海强驾驶叉车用货叉伸进承载加砌块的木质托盘里,将整堆加砌块抬起,货叉抬高约30公分后曾海强开始行驶,曾海强从厂房西北部径直开向东侧门口,驾驶途中曾海强听见叉车发出嘎吱嘎吱的异响,他在驾驶座上观察东侧门口以及叉车周边无人员走动,便将叉车右转使货叉正向对着厂房南面配电房的墙壁后,把叉车停在距离配电房墙角一米多的位置。曾海强将货叉抬高至4米后下车,他先在叉车伸缩臂左侧观察,见伸缩臂无异常后走到叉车后侧准备检查发动机时,货叉上的加砌块突然向右倾倒,加砌块倾倒的瞬间曾海强看到娄继华从厂房南面(配电房的西侧)向叉车方向走来。加砌块砸伤娄继华,员工林木元、陈旭辉听见异响赶来和曾海强一起搬开加砌块,约三分钟后加砌块被搬开,娄继华头部和胸部凹陷,血肉模糊,曾海强用手试探娄继华的气息,发现其已经断气。

(四)事故相关设备、物品情况。

1.事故叉车情况。制造单位:浙江吉鑫祥叉车制造有限公司;车牌号:浙J26172,叉车所有者:曾桂平。叉车重4560千克,空载起升高度4.5米。经现场勘查及专家鉴定,叉车存在起升门架偏斜,轮胎严重破损等情况,整车安全技术状况较差,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图1 J26172叉车


2.事故加砌块情况。制造单位:浙江恒辉建材有限公司;整堆加砌块每层堆放12块加砌块,第一层:横向为两块加砌块,依次铺设六行;第二层则是纵向铺设两块加砌块,依次铺设六列。以此规律依次向上共铺设五层,每层高度0.24米,整堆加砌块高度1.2米。整堆加砌块有横向两根塑料扎带分别扎在第二层和第四层。整堆加砌块重约1.6吨。






                                                  图2 加砌块


(五)事故现场位置。

经调查核实,事故现场位于智能制造项目3号厂房轴线3-13-3-14与轴线3-V-3-W交界处。


                                                    图3 事故现场平面布置图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亡人员:娄继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2*************1X,家庭住址:河南省新蔡县龙口镇时寨村娄寨中组,中岭公司泥水工。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950000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报送经过。

涉事企业瞒报事故信息。事故发生后,项目技术负责人郑伟明将事故信息上报给中岭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冬明,李冬明授意郑伟明代表中岭公司负责事故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中岭公司未及时向温岭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5月25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接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后,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温岭市新河镇人民政府、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温岭市总工会、温岭市公安局新河派出所赶赴事故现场核查。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曾海强于13时29分拨打120急救电话,称新河雅雀村对面绿驹工地有人被砸伤需要抢救。温岭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随即派台州骨伤医院浙J9H2U0救护车出车。13时40分救护车到达项目工地门口时拨打曾海强电话询问其是否有人接应救护车,曾海强在工地门口给救护车指引方向后未跟随救护车。救护车从3号厂房南面入口进入之后,行驶途中被郑伟明拦住,郑伟明对救护车司机王建斌说“现在不需要救护车了,救护车可以回去了,后续我们会自己开车将病人送医院”。王建斌和医生周可反复向郑伟明确认其确实不需要救护车。因郑伟明要求,医生未见到需要救助的伤者,救护车返回台州骨伤医院。

3月28日晚,郑伟明、乐文荣(中岭公司总经理)、陈刚(中岭公司驾驶员)三人与娄继华儿子娄建超在铭远大酒店商议后续处理事宜。

事发当日,中岭公司与娄建超签订调解协议,中岭公司一次性支付娄建超赔偿金1950000元。娄建超雇车将娄继华遗体运回河南。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叉车作业人员在作业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确保作业区域安全,货叉上的加砌块倾倒砸伤现场作业人员并致死亡。

(二)事故暴露出相关涉事企业存在的问题。

1.中岭公司。

1)未全面履行项目施工总承包安全管理职责。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职责;(2)瞒报事故信息。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事故信息,瞒报事故。

2.监理公司。

未正确履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未对叉车操作人员资格、叉车安全许可验收手续进行核查,未如实记录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情况。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曾海强,男,身份证号码:362*************10,中岭公司员工。在作业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确保作业区域安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议依法行政处罚的人员。

1.李冬明,男,身份证号码:332*************31,中岭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建议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2.吴德友,男,身份证号码:332*************13,智能制造项目经理。未全面履行项目经理施工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3.郑伟明,男,身份证号码:331*************33,智能制造项目技术负责人(实际安全负责人)。未全面履行项目负责人施工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4.曾桂平,男,身份证号码:362*************12,智能制造项目砌筑组班组长。未及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5.郑希良,男,身份证号码:331*************38,智能制造项目3号厂房专职安全员。未及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上述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人员的安全生产执业资格,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对相关涉事企业的处理建议

1.中岭公司。未有效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事故发生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建议温岭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2.监理公司。未正确履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未对叉车操作人员资格、叉车安全许可验收手续进行核查,未如实记录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情况建议住建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上述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企业的相关资质,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中岭公司应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举一反三,对承建项目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确保不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深入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完善事故上报制度,规范事故上报流程

2.监理公司应全面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如实记录施工现场监理情况,切实履行监理职责,确保不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3.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积极开展建筑工地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切实防范再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4.温岭市新河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深入开展辖区内建筑工地安全隐患整治,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确保辖区内不发生类似事故。

上述单位应在接到温岭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温岭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事故防范和整治措施落实情况

 


 温岭新河年产300万辆新能源电动车智能制造(一期)

一标段项目“3·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