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7-04 15:39:5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保护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的浙土字(331081)A[2025]-0003 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温岭市2025年度计划第6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温峤镇2024-13-41、42、43、44、55、56(1)、56(2)地块项目, 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四至: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上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1428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1428公顷。前洋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8890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4095公顷,建设用地1.4795公 顷。张老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1495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0590公顷,建设用地0.0905公顷。焦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3.2412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3489公 顷,建设用地1.8923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3〕36 号)文件规定执行。社保安置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被征地 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51号)文件规定执行。
2.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本次征收不涉及房屋拆迁安置。
五、温岭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1081)A[2025]-0003 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6-89933697
监督电话: 0576-89930297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