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3号)
近期,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5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4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5331081305930149的老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24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岭市温峤丰鸣齐全食品商行销售的老姜进行抽样送检。2025年4月21日,海检检测(浙江)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HJ20250312085的检验报告显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4日对当事人温岭市温峤丰鸣齐全食品商行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老姜共进货3箱计21千克,货值210元,已全部销售,现场未发现有同批次老姜经营。
当事人销售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老姜,其行为已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抽检不合格铅(以Pb计)项目含量超标无法通过肉眼识别。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合格证明,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作出编号为温市监不罚〔2025〕55号的决定:免予处罚。
目前,案件已发起协查相关线索已抄送至上游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二、抽样编号为XBJ25331081305930148的尖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24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岭市温峤丰鸣齐全食品商行销售的尖椒进行抽样送检。2025年4月21日,海检检测(浙江)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HJ20250312084的检验报告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4日对当事人温岭市温峤丰鸣齐全食品商行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尖椒共进货5箱计60千克,货值480元,已全部销售,现场未发现有同批次尖椒经营。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尖椒,其行为已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抽检不合格噻虫胺项目含量超标无法通过肉眼识别。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合格证明,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作出编号为温市监不罚〔2025〕55号的决定:免予处罚。
目前,案件已发起协查相关线索已抄送至上游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抽样编号为XBJ25331081305930172的龙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24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岭市温峤赢利鲜果店销售的龙眼进行抽样送检。2025年4月22日,海检检测(浙江)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HJ20250312108的检验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4日对当事人温岭市温峤赢利鲜果店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龙眼共进货1箱计10千克,货值192元,除去损耗和试吃部分,已全部销售,现场未发现有同批次龙眼经营。
一、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龙眼,其行为已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抽检不合格二氧化硫项目含量超标无法通过肉眼识别,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作出编号为温市监不罚〔2025〕53号的决定:免予处罚。
目前,案件已发起协查相关线索已抄送至上游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四、抽样编号为XBJ25331081305930173的小台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24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刘冬连销售的小台芒进行抽样送检。2025年4月22日,海检检测(浙江)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HJ20250312109的检验报告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4日对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小台芒共进货13千克,货值338元,已全部销售,现场未发现有同批次小台芒经营。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小台芒,其行为已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抽检不合格噻虫胺项目含量超标无法通过肉眼识别,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合格证明,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作出编号为温市监不罚〔2025〕54号的决定:免予处罚。
目前,案件已发起协查相关线索已抄送至上游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五、抽样编号为XBJ25331081305930202的小台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25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杨桂芳销售的小台芒进行抽样送检。2025年4月24日,海检检测(浙江)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HJ20250312235的检验报告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9日对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小台芒共进货11.5千克,货值120元,除去损耗部分,已全部销售,现场未发现有同批次小台芒经营。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小台芒,其行为已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抽检不合格噻虫胺项目含量超标无法通过肉眼识别,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合格证明,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 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一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目前,案件已发起协查相关线索已抄送至上游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