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0891/2018-9299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水〔2018〕202号
- 成文日期:
- 2018-09-29
- 发布单位:
-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
- 关联类型:
关于印发《温岭市农业用水“以奖代补”精准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和《温岭市农业节水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8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机制,促进我市农田灌排设施运行维护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农业节约用水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现根据《温岭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8-2020年)》(温政函﹝2018﹞126号)意见,印发《温岭市农业用水“以奖代补”精准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和《温岭市农业节水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请你们遵照执行。
附件:1.《温岭市农业用水“以奖代补”精准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2.《温岭市农业节水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温岭市水利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9日
附件1
温岭市农业用水“以奖代补”精准补贴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农田灌排设施维修养护,顺利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结合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温岭市农田灌排设施维修管护标准(试行)》,对达到标准的农田灌排设施维修养护予以奖励。
第三条 整体新建或者整体改造的农田灌排设施,前三年不纳入“以奖代补”范围,但仍列入维修养护考核抽查范围。
第二章 奖补的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以奖代补”奖补对象为村集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业用水户协会、农业企业(或规模化种植大户)等作为灌排系统管理的管护主体。
第五条 统筹考虑管护主体的积极性、农业生产的产出效益,鼓励粮食种植,水稻种植区达标按30元/亩奖补,优良按35元/亩奖补,优良率按每镇(街道)30%比例,奖补资金核定到镇(街道),由镇(街道)统筹发放到管护主体。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可增加一定的配套资金。
第三章 奖补程序
第六条 申报。每年10月底前各管护主体及时更新管辖范围内灌溉面积、工程类型、农作物等基本信息及灌排设施现状照片资料,并向镇(街道)申报。
第七条 镇级考核。依据《温岭市农田灌排设施维修管护标准(试行)》,镇(街道)对申报的管护主体灌排工程维修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明确管护达标的管护主体及面积,并于当年11月底前报送市水利局。
第八条 市级考核。市水利局会同财政局、农林局按一定比例抽查,明确抽查达标面积比例,并以此向镇(街道)下拨“以奖代补”资金。
第九条 资金发放。各镇(街道)统筹市级下拨资金,依据镇(街道)相关办法,逐级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村级等管护主体。
第十条 信息公开。市水利局、财政局每年公布对各镇(街道)的奖补信息,镇(街道)每年公开奖补对象、奖补标准、奖补规模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对连续三年维修养护达标的管护主体,授予温岭市农田灌排设施维修养护先进集体,每年选一定数量的维修养护人员或者积极推动农田灌排设施维修养护的人员授予先进个人称号,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温岭市农业节水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章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农业节水,顺利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结合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范围为农业水价改革范围内的有效灌溉面积,具备基本的量水设施或者灌溉用电的独立电表,没有量水设施或电表的,应积极配置适宜的计量设施设备。
第三条 高效节水灌溉全部纳入农业节水考核范围。
第四条 农业灌溉试行定额管理,节水有奖。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五条 节水奖励的对象为村集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业用水户协会、农业企业(或规模化种植大户)等用水管理主体。由镇(街道)发放节水奖励资金到用水主体。
第六条 为落实“一把锄头管水”,提高放水员积极性,各用水管理主体应制订节水考核办法奖励放水员。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按照年度修正后的用水定额,节水10%以内(含10%)按3元/亩奖励;节水10%~30%(含30%)按5元/亩奖励;节水30%以上按8元/亩奖励。对喷微灌系统,运行维护达到运管维护标准的,可以直接按节水奖励2档执行。
第八条 试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定额内渠道灌溉水价为90元/亩、管道灌溉水价为78元/亩、喷微灌水价为116元/亩。超定额用水10%以内(含10%)的,按定额内基准水价收取;超定额用水10%~30%(含30%)的,按定额内基准水价1.1倍收取;超定额用水30%以上的,按定额内基准水价1.2倍收取。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申报。每年10月底前各管护主体及时更新管辖范围灌溉面积、工程类型、农作物等基本信息及用水量(或用电量)等资料向镇(街道)申报。
第十条 镇级考核。依据用水定额,镇(街道)对申报的管护主体用水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明确管护达标的管护主体及面积,并于当年11月底前报送市水利局。
第十一条 市级考核。市水利局会同财政局、农林局按一定比例抽查,明确抽查达标面积比例,并以此向镇(街道)下拨节水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资金发放。各镇(街道)统筹市级下拨资金,依据镇(街道)相关办法,逐级将节水奖励资金发放到村级等管护主体,由管护主体发放到放水员。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市水利局、财政局每年公布对各镇(街道)的节水奖励信息,镇(街道)每年公开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奖励规模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连续三年农业灌溉节水达标的管护主体,授予温岭市农业节水先进集体,对用水管理较好的放水员或者积极推动农业节水的人员授予农业节水先进个人称号,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