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6195/2025-1114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交〔2025〕34号
- 成文日期:
- 2025-06-23
- 发布单位:
- 市交通运输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WL012-B0408-2025-0006
- 关联类型:
-
关于印发《温岭市交通运输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试行)》的通知
https://www.wl.gov.cn/art/2025/5/29/art_1229300942_4038393.html?xxgkhide=1
https://www.wl.gov.cn/art/2025/6/11/art_1229300942_4039937.html?xxgkhide=1
WL012-B0408-2025-0006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文件
温交〔2025〕34号
关于印发《温岭市交通运输局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强制清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执法队、中心: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试行)》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温岭市交通运输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试行)》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23日
附件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轻微违法依法不予强制清单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改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事项名称:在特定情形下,车辆未取得营运证,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适用情形:取得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营运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初次查处、无潜在安全隐患或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且许可机关已受理其相关申请材料的,可以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对车辆予以扣押。
温岭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5年6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