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0891/2017-10049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水〔2017〕138号
- 成文日期:
- 2017-07-21
- 发布单位:
-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
- 关联类型:
关于印发《温岭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温岭市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提高我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水平,保障标准化创建和依标管理经费,建立水利工程长效运行管护机制,实现水利工程安全、长久发挥效益,经研究现将《温岭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温岭市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温岭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温岭市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温岭市水利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1日
附件1:
温岭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水平,落实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资金,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确保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顺利完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温岭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温岭市全面推进水利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温政办发[2016]79号)(以下简称《方案》)文件精神要求,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方案》的七类满足要求的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资金除上级补助外,其余由市财政解决。
第四条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的审核、指导、监督管理、验收评估等工作;镇(街道)水管单位负责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资金补助范围为列入《方案》,并经年度下达计划完成标准化建设的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运行(包括新建及已投入使用)的水库、山塘、海塘、水闸、泵站、农村供水工程和水文测站等七大类水利工程。
水库指通过蓄水验收并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库和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小型水库;山塘指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最大蓄水量1万方(含)以上的“屋顶山塘”或饮用水源山塘;海塘指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设计防潮(洪)标准为20年一遇及以上的一线海塘;水闸指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是大过闸流量在100m3/s及以上的大中型水闸工程;泵站指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单站装机流量大于等于10m3/s或单站装机功率大于等于1000KW的泵站;农村供水工程指日供水规模200吨及以上集中式村镇供水工程;水文测站指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包括水文站、水(潮)位站、雨量站等)。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创建项目资金补助内容为:管理设施修缮费、安全鉴定(技术认定)费、确权划界测绘及方案编制费、“二册一表”编制费、标识标牌制作安装费、视频监控设备购置安装费、信息化观测采集设备以及运行管理平台建设开发等费用。
第七条 各镇(街道)、水管单位根据《方案》及上级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结合实际,安排年度建设任务并经市水利局审核后上报市发改局。
第八条 列入台州市级名录的水利工程标准化创建资金市级全额补助。
第九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其管理单位应根据相关文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测算运行维修养护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计划,市财政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助。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镇(街道)、水管单位要切实加强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资金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要严格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有关制度组织财务和管理工作,进行会计核算,建立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制度。在工程建设中要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镇(街道)、水管单位项目完成建设,经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后,由市水利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一次性补助资金文件。
第十二条 市财政、市水利局定期和不定期对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对有违规行为的,将暂缓、停止拨款或收回项目补助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温岭市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浙水科[2016]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以下简称管护)工作,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结合我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标准化管理工作验收且按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的水库、山塘、水闸、泵站、海塘、水文测站、农村供水工程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暂未按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的水利工程管护补助资金,仍按原补助标准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护是指对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操作运行、检查观测、安全生产等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和对水利工程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不包括工程除险加固、大修或由超标准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及工程抢险)。
第四条 各镇(街道)、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管理责任主体要按照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推动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创新工程管护模式,落实人员经费、运行管理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鼓励水管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切实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护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市、镇(街道)、村分级管理。
各镇(街道)要理顺镇、村两级事权,明确辖区内水利工程的责任主体,落实管理(护)人员,明确其管理(护)责任和内容。
第六条 各镇(街道)对辖区内非市级水利工程的管护负总责,负责管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并做好市级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水管单位、管理责任主体等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力量购买满足条件的、承担水利工程管护服务的单位应按照管护合同等约定,履行管护职责,保质保量按期做好管护工作。
第七条 各镇(街道)、水管单位、管理责任主体应按有关规定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物业化、专业化及规范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推动建立公开、公平、有序的向社会力量购买水利工程管护服务的市场体系。
第三章 计划申报与维修养护管理
第八条 各水管单位、管理责任主体要贯彻执行管护工作的政策、技术标准与规范、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负责年度管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开展管护质量管理及检查、评价。
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分为计划编制、计划审批、招投标(或委托)、项目实施和评价验收等五个阶段。
第九条 各水管单位、管理责任主体应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确保安全”的原则,在水利工程年度管理考核验收合格的前提下,根据当年水利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参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编制次年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十条 市级水管单位次年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应于每年年末直接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其他水管单位、管理责任主体报工程主管的镇(街道)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各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及维修养护范围和资金补助政策,落实配套资金。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需报原初审、审批单位。
第十一条 各水管单位、管理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管护条件的单位承担水利工程的管护任务。应当根据工程管护工作目标和工程运行管理规范,明确具体的管护内容和管护要求。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不得转包和分包,其中按有关规定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由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承担,专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工作)标准、检查评价、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各水管单位、管理责任主体要定期对管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做好或指导具体承担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单位对工程管护资料的整编、归档及其他相关工作。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结束后,由水利工程主管的镇(街道)负责组织维修养护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抽查。
第四章 经费保障与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各镇(街道)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的保障工作,对公益性较强的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应按隶属关系列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完善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并逐步增加对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的投入;经营性为主的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由业主自行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的管护经费主要由人员经费、运行管理经费及维修养护经费等组成。
(一) 人员经费、运行管理经费具体使用费用范围
主要包括人员工资福利(含“五险”)、办公费用、宣传培训、预案演练、巡查检测、信息化系统运行、绿化清理保洁、沉降位移渗流观测等与业务相关的活动,以及对主体工程、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安全监测设施、自动控制设施、运行调度系统、水位测报系统、自备发电机组、物料动力消耗、防汛设施维护、隐患初步探测、安全检查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运行管理费用。
(二)维修养护经费具体使用范围
经批准列入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的具体项目,主要包括水工建筑物、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电气系统、自备发电机组、附属设施、自动控制设施、安全监测系统、信息化系统、白蚁防治、景观绿化,以及安全鉴定、必要的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监理费用。
(三)补助政策和使用管理
经市级水利工程年度考核验收合格后,对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水利工程的管护经费市财政补助标准如下:由市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由镇(街道)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管护经费经审核后按工程的不同类别进行补助:①纳入物业化管理的水库(山塘)、节制闸按实际发生额市财政补助80%(太平、城东、城西根据温政发[2015]57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全额补助),其中小(1)型水库的人员和运行管理经费补助上限6.5万元/座/年、小(2)型水库的人员和运行管理经费补助上限3.5万元/座/年、山塘的人员和运行管理经费补助上限2.5万元/座/年、中型河道水闸的人员和运行管理经费补助上限2万元/孔/年,维修养护费按实际发生额,经审核后由市财政补助80%。②海塘标准化管理按照塘闸联管的要求,按实际发生额补助80%,其中人员和运行管理经费补助上限为50年一遇海塘3.5万元/公里/年、20年一遇海塘3万元/公里/年、沿塘水闸0.8万元/孔/年,经费使用管理仍按照现行《温岭市海塘管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③农村供水工程的管护经费补助办法另行制订。各镇(街道)、管理责任主体要参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定岗定员(试行)》(浙水人[2016]53号)等有关规定,根据工程规模、管护方式等情况,足额配套落实人员及运行管理经费(人员招录须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确保工程管理事项落实到具体人员,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水利工程长效运行管理机制,提升水利工程管理水平。
市财政补助的水利工程管护资金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对标准化管理年度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将取消该项目的相关标准化管理补助经费。
第十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制订健全水利工程管护管理制度,制定管护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运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水利工程年度考核验收管理办法、明确维修养护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等,联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水利工程管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验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相关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定期组织对水利工程管护工作进行抽查。年度验收和抽查情况作为次年水利工程管护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奖励与追责
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对水利工程管护工作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未通过验收或抽查不合格的,需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具体承担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履行合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公示。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工程(工作)量、签订虚假合同、骗取管护资金、违反水利工程管护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玩忽职守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权限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