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级部门 > 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工作信息 > 政协提案答复

关于对温岭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202503710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5-07-16 08:58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关于对温岭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202503710号提案答复的函


林文辉等委员:

你们在温岭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月子中心建设与管理的建议》(202503710号)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鼓励支持公立医院设立月子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公立医院依托现有医疗资源设立规范化月子中心,整合妇产科、儿科、营养科、心理科、康复科等多学科资源,形成综合诊疗团队,以提升产后护理服务的专业化和标准化水平,确保母婴健康得到全面保障。同时鼓励公立医院设立普惠型月子中心,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可靠的基础护理服务,确保中低收入家庭也能享受到专业化的产后护理服务。
    二、加强主体的登记和监管。当前母婴护理服务经营行为,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上主要涉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母婴生活护理”两类,其中“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属于后置许可项目,经营者领取营业执照后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目前全市有台州锐洁家政有限公司、浙江琳怡健康养生有限公司、台州梓初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温岭市幸孕贝比家政服务有限公司4家登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经营范围;其中“母婴生活护理”属于一般事项,全市共有107家,开办者不需要相关卫生资质,和普通商业机构一样,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营业。此外,经营范围中“健康管理服务”的有363家,“家政服务”的有1007家,有部分涉及母婴护理项目。
    三、加大价格监管工作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规定:“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由于月子中心收费未被列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属于市场调节价,因此无法统一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6号令《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相关要求,月子中心经营者必须进行明码标价,在交易场所或网络交易平台以显著方式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计价方式,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同时依托12315和12345投诉举报平台,发现相关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四、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着力推动相关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一方面加强“月子中心”餐饮许可管理,强化对新建月子中心食堂相关工作的指导,督促原有月子中心不规范问题进行整改,规范餐饮食品安全操作流程,提升餐饮食品安全水平。另一方面加强“月子中心”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切实为孕产妇、新生儿两类特殊群体餐饮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五、建立联合执法监管机制,由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实行联合联动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定期对月子中心的服务质量、卫生环境、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确保市场秩序良好、服务透明规范。
    感谢你们对我市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科室: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联系人:张晨岗
    联系电话:0576-81761933    邮 编:317500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提案采纳清单


采纳意见

体现方面

推动公立医院设立月子中心

鼓励有条件的公立医院依托现有医疗资源设立规范化月子中心,整合妇产科、儿科、营养科、心理科、康复科等多学科资源,形成综合诊疗团队,以提升产后护理服务的专业化和标准化水平,确保母婴健康得到全面保障。

积极推动普惠型月子中心服务。

鼓励公立医院设立普惠型月子中心,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可靠的基础护理服务,确保中低收入家庭也能享受到专业化的产后护理服务。

完善法律监管机制强化行业规范。

建立联合执法监管机制,由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实行联合联动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定期对月子中心的服务质量、卫生环境、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