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5号)
近期,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8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6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5331081305930245 的龙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3月26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廖士篡销售的龙眼进行抽样送检。2025年04月24日,海检检测(浙江)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HJ20250312321 的检验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04月29日对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龙眼共进货12公斤,进货金额为210.38元,已全部销售。现场未发现有同批次龙眼经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已经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检验不合格龙眼的进货来源并进行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编号为温市监不罚〔2025〕57号的决定如下:免予处罚。
目前,案件已发起协查相关线索已抄送至上游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二、抽样编号为XBJ25331081305930280的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3月27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温岭市五龙菜市场陈桂友摊位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样送检。2025年04月24日,海检检测(浙江)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HJ20250312383 的检验报告显示,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04月29日对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生姜共进货15公斤,进货单价是4.5元/斤,生姜进货金额为135元,已全部销售。现场未发现有同批次生姜经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已经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检验不合格的生姜的进货来源并进行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编号为温市监不罚〔2025〕58号的决定如下:免予处罚。
目前,案件已发起协查相关线索已抄送至上游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抽样编号为XBJ25331081305930237的小葱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3月26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温岭市南屏菜市场孙君芬摊位销售的小葱进行抽样送检。2025年04月24日,海检检测(浙江)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HJ20250312313 的检验报告显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04月29日对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小葱共进货4公斤,进货单价是3.2元/斤,进货金额为25元,已全部销售。现场未发现有同批次小葱经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已经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小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检验不合格的小葱的进货来源并进行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编号为温市监不罚〔2025〕60号的决定如下:免予处罚。
目前,案件已发起协查相关线索已抄送至上游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四、抽样编号为XBJ25331081305930348的山药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4月01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温岭市文化桥菜市场张云才摊位销售的山药进行抽样送检。2025年04月30日,海检检测(浙江)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HJ20250410120 的检验报告显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05月12日对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山药共进货5公斤,进货单价是6.2元/斤,进货金额为62元,已全部销售。现场未发现有同批次山药经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已经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检验的不合格山药的进货来源并进行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编号为温市监不罚〔2025〕62号的决定如下:免予处罚。
目前,案件已发起协查相关线索已抄送至上游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五、抽样编号为DBJ25331000319030911的龙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4月17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海检检测(浙江)有限公司会同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岭市果蔬批发市场内邵新法销售的龙眼进行抽样送检。2025年05月07日,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F20250568 的检验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05月12日对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龙眼进货5件共计60公斤,进货单价是230元/件,进货金额为1150元,已全部销售。现场未发现有同批次龙眼经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已经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检验不合格的龙眼的进货来源并进行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编号为温市监不罚〔2025〕63号的决定如下:免予处罚。
目前,案件已发起协查相关线索已抄送至上游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六、抽样编号为SBJ25331000319031048的龙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5月06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海检检测(浙江)有限公司会同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岭市果蔬批发市场冯国富销售的龙眼进行抽样送检。2025年05月20日,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F20250683的检验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05月26日对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龙眼共进货6件共计60公斤,进货单价是270元/件,进货金额为1620元,已全部销售。现场未发现有同批次龙眼经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已经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检验不合格的龙眼的进货来源并进行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编号为温市监不罚〔2025〕64号的决定如下:免予处罚。
目前,案件已发起协查相关线索已抄送至上游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七、抽样编号为XBJ25331081305930276小葱、XBJ25331081305930274铁棍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3月27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温岭市五龙菜市场黄小飞摊位销售的小葱和铁棍山药进行抽样送检。2025年04月24日,海检检测(浙江)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 HJ20250312379和№: HJ20250312377 的检验报告显示,小葱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铁棍山药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04月29日对当事人送达两份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两份不合格报告的检验结果无异议)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小葱共进货5公斤,进货金额为32元;铁棍山药共进货4.5公斤,进货金额为40元。都已全部销售。现场未发现有同批次小葱和铁棍山药经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已经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检验不合格的小葱和铁棍山药的进货来源并进行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编号为温市监不罚〔2025〕59号的决定如下:免予处罚。
目前,案件已发起协查相关线索已抄送至上游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八、抽样编号为XBJ25331081305930271生姜、XBJ25331081305930272铁棍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3月27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温岭市五龙菜市场牟双双摊位销售的生姜和铁棍山药进行抽样送检。2025年04月24日,海检检测(浙江)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 HJ20250312374和№: HJ20250312375 的检验报告显示,生姜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铁棍山药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04月29日对当事人送达两份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两份不合格报告的检验结果无异议)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生姜共进货15公斤,进货金额为144元;铁棍山药共进货4.8公斤,进货金额为52.8元。已全部销售。现场未发现有同批次生姜和铁棍山药经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已经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检验不合格的生姜和铁棍山药的进货来源并进行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编号为温市监不罚〔2025〕61号的决定如下:免予处罚。
目前,案件已发起协查相关线索已抄送至上游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