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8号)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3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3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5331000319030231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2月20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温岭市泓镶餐饮店销售的牛蛙进行抽样送检。2025年3月21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2510907299的检验报告显示: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5日对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牛蛙于2025年2月19日共进购9斤,未进行销售,货值72元,现场未发现有同批次牛蛙经营。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可以免于处罚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编号为温市监不罚〔2025〕44号的决定:免予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DBJ25331000319030240的木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2月24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温岭市城西秋萍水果店销售的木瓜进行抽样送检。2025年3月18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2510907264的检验报告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1日对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木瓜共进货6公斤,货值264元,已全部销售,现场未发现有同批次木瓜经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可以免于处罚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编号为温市监不罚〔2025〕45号的决定:免予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DBJ25331000319030260的老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2月25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温岭市联炘贸易商行的老姜进行抽样送检。2025年3月25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2510907223的检验报告显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7日对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老姜共进货17.5公斤,货值150元,已全部销售,现场未发现有同批次老姜经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可以免于处罚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编号为温市监不罚〔2025〕46号的决定:免予处罚。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