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25-1101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发〔2025〕9号
- 成文日期:
- 2025-05-23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00-2025-0003
- 关联类型:
-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岭市“吨产论英雄”水价激励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推进水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根据《节约用水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要求,现就温岭市“吨产论英雄”水价激励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关于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和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强水资源刚性约束,推行水资源“吨产论英雄”水价激励改革,加快推进水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持续提升水资源要素生产率,促进工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年用水量超1万立方米的公共供水工业企业绩效评价全覆盖,建立与用水绩效评价结果相匹配的工业企业初始用水指标核定机制,有效实施企业初始用水指标市场化交易机制,推动全市工业各行业用水效能明显提升。
二、建立健全企业用水绩效评价机制
(一)建立健全评价指标体系。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全市年用水量在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公共供水工业企业用水户实施用水绩效综合评价。用水绩效评价指标包括单位用水量工业增加值、单位用水量税收、单位用水量就业人口、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各项指标权重为:单位用水量工业增加值(60%)、单位用水量税收(20%)、单位用水量就业人口(1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5%)。
(二)明确用水绩效计算方法。
1.按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1个行业,分行业计算工业企业用水绩效。
企业用水绩效评价得分计算。企业用水绩效评价得分=(单位用水量工业增加值-所属行业指标基准值下限)/(所属行业指标基准值上限-所属行业指标基准值下限)*指标权重+(单位用水量税收-所属行业指标基准值下限)/(所属行业指标基准值上限-所属行业指标基准值下限)*指标权重+(单位用水量就业人口-所属行业指标基准值下限)/(所属行业指标基准值上限-所属行业指标基准值下限)*指标权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所属行业指标基准值下限)/(所属行业指标基准值上限-所属行业指标基准值下限)*指标权重。
其中,指标实际值超过所属行业指标基准值上限的,该指标得分为1*指标权重,指标实际值低于所属行业指标基准值下限的,该指标得分为零分。
2.行业指标基准值上限和下限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根据行业内典型企业指标现状并参考水资源双控指标落实情况确定,每3年调整一次。
(三)推进用水绩效分类评价。
根据企业用水绩效评价得分排序,将每个行业内的企业分成L1、L2、L3、L4四类:
L1类为水效领跑类。主要指用水效率高、节水成效明显、用水效益好的企业。用水绩效评价得分排名前20%(含)的企业。
L2类为鼓励提升类。主要指用水效率较高、节水成效较明显、用水效益较好但用水效能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用水绩效评价得分排名20%-70%(含)之间的企业。
L3类为辅助提升类。主要指用水效率偏低、节水成效不明显、用水效益一般需进行辅助节水改造的企业。用水绩效评价得分排名70%-90%(含)之间的企业。
L4类为落后整治类。主要指用水效率低、无明显节水成效、用水效益低需进行重点开展节水整改并加强用水管理的企业。用水绩效评价得分排名后10%的企业。
合理限定企业用水绩效评价类别,对L1、L2、L3、L4四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前更新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重新评级。用水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核定下一年度企业初始用水指标的主要依据。
三、完善企业初始用水指标核定机制
(一)明确初始用水指标核定方法。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全市用水满1年且年用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公共供水工业企业核定年度初始用水指标。根据企业前3年的用水情况、企业用水效率与用水定额的符合性、企业用水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核定各企业的年度初始用水指标。
年度初始用水指标=现状用水量×(1.0+综合增减系数)
1.对正常用水3年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现状用水量=0.5×上年度用水量+0.3×前年度用水量+0.2×再前年度用水量;对正常用水2年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现状用水量=0.6×上年度用水量+0.4×前年度用水量;对正常用水1年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现状用水量=上年度用水量。
年度用水量=min{年度实际用水量,按用水定额通用值核定的用水量}。
2.综合增减系数
综合增减系数包括用水绩效评价系数α、节水激励系数β。
(1)用水绩效评价系数α以当年度工业企业用水绩效评价分级结果为依据确定,L1类企业α=+0.25、L2类企业α=0、L3类企业α=-0.10、L4类企业α=-0.25,未纳入评价企业α=0。
(2)节水激励系数β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核定:
①获得国家级水效领跑者企业称号的,称号有效期内β1=+0.1,获得省级节水型(标杆)企业称号的,称号有效期内β1=+0.05,否则β1=0;
②投用节水技改项目节水量在10%(含)以上的,自评估报告完成次年起3年内β2=+0.05,否则β2=0;
③上一年度工业企业用水绩效评价结果为L4类企业且未实施节水改造提升的,或上一年度超初始用水指标且未获取等量用水指标的,β3=-0.1,否则β3=0。
④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且逾期不改正的,逾期次年β4=-0.05,完成测试后下一轮核定恢复为β4=0;
⑤上一年度存在欠缴自来水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等情况的,β5=-0.05,否则β5=0。
β=β1+β2+β3+β4+β5
节水激励系数β累计不超过±0.1。
综合增减系数=用水绩效评价系数α+节水激励系数β,综合增减系数累计不超过±0.3。
(二)加强初始用水指标核定管理。
企业下一年度初始用水指标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在每年11月根据年度初始用水指标核定方法进行初步核定,并在网站予以公告或发函征求企业意见。
企业根据公告或征求意见函对年度初始用水指标进行确认,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逾期未反馈视为认可。征求意见确认后,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下达最终的年度初始用水指标。
核定的初始用水指标作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且原则上年内不得调整。
四、完善企业差异化节水激励机制
对用水绩效评价结果为L1类企业,保障企业改、扩建等新增合理用水需求。
对用水绩效评价结果为L3类的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联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发加强节水工作提示单,督促加强用水管理。
对用水绩效评价结果为L4类的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组织开展企业节水诊断和水效对标,限期要求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并制定水效提升“一户一策”,督促企业实施节水改造,采用节水型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对未及时实施节水改造的,核减下一年度初始用水指标。
五、建立企业用水指标交易机制
(一)推进初始用水指标交易。
企业用水指标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对依法取得的初始用水指标进行流转的行为,获得初始用水指标的企业可以开展用水指标交易。
交易主体为企业用水指标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转让方卖出的用水指标不得超过年度初始用水指标扣除年度实际用水量后的水量。
年度初始用水指标限当年度交易,不计入下一年度。交易费用以交易价格为基础,根据交易水量分档计算。交易价格以受让方所在供水区域的自来水价格为基准,由交易双方通过协商确定或者公开竞价形成,且应符合下述规定:
1.年度交易水量指标占比在30%(含)以下部分,交易价格不低于现行水价的0.1倍且不高于现行水价的0.5倍;
2.年度交易水量指标占比在30%以上部分,交易价格不低于现行水价的0.5倍且不高于现行水价的1倍。
年度交易水量指标占比是指受让方累计买入水量指标占年度实际用水量与年度初始用水指标之差的百分比。
(二)加强用水指标交易管理。
获得初始用水指标的企业年度实际用水量超过年度用水指标的,支持通过用水指标交易方式获得新增用水指标。对超过年度用水指标且未获得相应等量新增用水指标的,降低其下一轮次用水绩效评价等级,并适度核减下一轮次初始用水指标。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每年12月底组织开展年度初始用水指标的集中交易。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企业用水指标交易的审核及监督管理。有用水指标交易需求的企业向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在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部门协同。
全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吨产论英雄”水价激励改革工作。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负责做好节水激励和初始用水指标交易监管工作。公共供水企业做好工业企业用水数据的统计及按时上报工作。
(二)加强信息发布。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定期公布企业用水绩效评价结果和用水指标交易情况,并将具体信息通过平台告知相关企业,引导企业调整用水行为。
(三)强化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做好“吨产论英雄”改革信息和政策法规解读,总结推广企业节水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切实增强企业节水理念,为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6月1日开始施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